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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拓宽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奖励及适用范围政策实施细则,三类群体买房有奖励

xt.fangyuan365.com 湘潭房产网 时间:2017/4/20 9:19:34
 

    湘潭房产网4月20日讯       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潭政办发〔2017〕1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拓宽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奖励的适用范围,针对外来人口、大中专学校在校生(毕业生)及本市居民三类群体在我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奖励政策,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2017年3月9日-2018年4月11日期间,在湘潭市城区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所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在湘潭市商品房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系统中没有合同撤销或注销记录的,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外来人口、大中专学校在校生(毕业生)及本市居民三类群体,属于购房奖励范围。


    湘潭市城区范围指雨湖区、岳塘区、湘潭经开区、高新区和昭山示范区。


    购房时间和购房人的认定均以经市房产交易中心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定内容为准。


    二、奖励对象
 

    (一)在本市城区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非湘潭市城区户籍的外来人口。


    1.本细则所称外来人口,指非湘潭市城区户籍的大陆居民、港澳台同胞、外国人,且在2017年3月9号以后没有发生从本市城区外迁的户口记录的。


    2.上述外来人口可单独或共同购房,但其所有购房人均须为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


    3.上述外来人口如未满18周岁的,其法定监护人均须为外来人口。


    (二)在本市城区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毕业生)


    1.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毕业生),是指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具备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以及上述学校毕业后3年内在市城区稳定就业,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交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毕业生。


    2.上述在校生(毕业生)可单独或共同购房,但其所有购房人均须为符合条件的在校生(毕业生)。


    3.上述在校生可与其父母共同购房,但其所购房屋产权占比份额应超过50%(含50%)。


    上述外来人口、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首次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须为所有购房人在本市城区的唯一住房;上述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首次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须为其本人在本市城区的唯一住房。


    (三)在本市城区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湘潭市城区户籍的本地居民


    1.上述本地居民,指本市城区户籍居民家庭或夫妻至少1人为本市城区户籍的家庭,且其所购新建商品住房须为该家庭在本市城区购买的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


    2.上述家庭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指不包括家庭现有的房改房、继承房、集资房、征拆安置房和自建房之外的,在本市城区购买的首套新建商品住房。


    三、奖励标准


    (一)非本市城区户籍的外来人口。按其所购住房产权登记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购房奖励,每户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万元。


    (二)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和毕业生。按其所购住房产权登记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购房奖励,每户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4万元。其中,在校生与其父母共同购房的,按在校生实际占有的房屋产权面积进行奖励,每户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4万元。


    (三)湘潭市城区户籍的本地居民。按其所购住房产权登记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购房奖励,每户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万元。


    上述购房奖励与潭政办发〔2016〕23号、〔2017〕16号文件规定的其他购房奖励与补贴不重复享受。


    四、申请购房奖励需提交的资料


    (一)非湘潭市城区户籍的外来人口


    1.经市房产交易中心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询问表)(复印件)


    2.购房奖励申请审核登记表(原件)


    3.购房人在市城区的首次购房证明(原件)


    4.户口本(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5.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6.所购房屋契税完税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7.购房人本人的银行卡(复印件)


    (二)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


    1.经市房产交易中心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询问表)(复印件)


    2.购房奖励申请审核登记表(原件)


    3.购房人在市城区的首次购房证明(原件)


    4.学生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5.户口本(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6.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7.所购房屋契税完税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8.购房人本人的银行卡(复印件)


    (三)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1.经市房产交易中心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询问表)(复印件)


    2.购房奖励申请审核登记表(原件)


    3.购房人在市城区的首次购房证明(原件)


    4.毕业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5.劳动合同(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6.社会保险交纳证明(原件)


    7.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8.户口本(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9.所购房屋契税完税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0.购房人本人的银行卡(复印件)


    (四)湘潭市城区户籍的本地居民


    1.经市房产交易中心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询问表)(复印件)


    2.购房奖励申请审核登记表(原件)


    3.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原件)


    4.户口本(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5.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6.所购房屋契税完税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7.购房人本人的银行卡(复印件)


    五、办理购房奖励的流程


    (一)所购房屋属于雨湖区、岳塘区、湘潭高新区和昭山示范区范围内的,购房人到市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购房奖励;所购房屋属于湘潭经开区范围内的,购房人到经开区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购房奖励。


    (二)具体流程:


    购房人填写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资料→市房产交易中心窗口(经开区指定窗口)受理→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园区房产管理处)进行信息比对→由民政、公安、教育、人社等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市房产交易中心(经开区相关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市财政局(园区、示范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


    六、相关要求


    (一)建立房产、财政、民政、公安、教育、人社、国土及各城区、园区、示范区的信息联系机制,各相关部门应明确专人,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对购房人申请购房奖励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市财政局对购房奖励的拨付流程进行程序性审查。


    (二)购房奖励资金按照“分级、分片负担”的原则,申请人所购房屋属于雨湖区和岳塘区范围内的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属于园区、示范区范围内的由所在园区、示范区直接拨付奖励资金。


    (三)已领取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购房奖励的购房人,如申请本套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变更、合同注销或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后五年之内申请该房屋权属转移的,须将购房奖励退回原发放购房奖励的账户,方能办理备案合同变更、注销或权属转移手续。


    (四)购房人提交的申请购房奖励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发现不符合条件骗取套取购房奖励资金的,由相关部门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本实施细则由湘潭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注意:如果需要下载以下附件,请登录http://www.xtfc.gov.cn/中“办事指南”下的“下载中心”进行下载。


    附件:1.湘潭市购房奖励申请审核登记表(外来人口)


          2.湘潭市购房奖励申请审核登记表(在校生)


          3.湘潭市购房奖励申请审核登记表(毕业生)


          4.湘潭市购房奖励申请审核登记表(本地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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