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房产网4月20日讯 各有关单位: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016〕23号)和《湘潭市房产管理局、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农业转移人口到市城区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潭房字〔2016〕2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移人口在湘潭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享受购房补贴的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明确享受补贴政策的农业转移人口范围
2016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11日期间,在湘潭市城区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所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在湘潭市商品房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系统中没有合同撤销或注销记录的农业转移人口,必须符合下列任一条件,方可根据潭政办发〔2016〕23号文件规定申请2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每户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
1.农业转移人口本人单独在市城区首次购房的。
2.农业转移人口与其他农业转移人口共同购房,购房人在市城区均为首次购房的。
3.未满18岁的农业转移人口本人单独在市城区首次购房的,须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均为农业转移人口。
二、农业转移人口首次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须为购房人在市城区的唯一住房。
三、已领取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如申请本套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变更、合同注销或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后五年之内申请该房屋权属转移的,须将购房补贴退回原发放购房补贴的账户,方能办理备案合同变更、注销或权属转移手续。
四、购房人提交的申请购房补贴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发现不符合条件骗取套取购房补贴资金的,由相关部门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