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房产网4月20日讯 湘潭市特定征拆群体购房奖励实施细则,每户最高奖励8万元,细则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于本市城区家庭唯一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被征拆的征拆户,领取补偿款后3个月内在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分类提高购房奖励标准:
(一)对本市城区低保户或二级(含)以上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一次性购房奖励标准提高到800元/平方米,每户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8万元,仅限一次(套)。
(二)对本市城区三级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一次性购房奖励标准提高到500元/平方米,每户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仅限一次(套)。
(三)对租住本市城区直管公有住房或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管产住房、区级以上集体企业自管产住房,且无自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承租户,一次性购房奖励标准提高到500元/平方米,每户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仅限一次(套)。
(四)对本市城区范围内不属于上述三类情况的其他征拆户,一次性购房奖励标准提高到300元/平方米,每户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万元,仅限一次(套)。
以上(一)至(四)项购房奖励不重复享受。其中,(一)(二)(四)项购房奖励征拆户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可享受;(三)项购房奖励仅限征拆户本人享受。
购房时间和购房面积以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电子合同为准。
二、奖励条件
奖励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所属项目为2016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11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项目;
2.市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拆,所属项目为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3〕84号)文件正在实施征拆的项目;
3.征拆户领取补偿款后3个月内在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购房时间为2017年3月9日(含)之后;
4.征拆户选择货币补偿或实行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拆补偿协议,并按期腾房交地;
5.被征拆房屋为征拆户的家庭唯一自有住房;
6.所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在商品房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中没有合同注销记录(购买二手住房和其它非住宅类房屋均不享受);
7.租住直管公有住房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管产住房、区级以上集体企业自管产住房且无自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承租户,须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解除租赁关系并腾退公房;
8.征拆户没有其他违反规定套取奖励和补助的行为。
三、申请购房奖励需提交的资料
1.购房奖励申请审核表;
2.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或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3.征拆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4.家庭唯一自有住房证明(原件);
5.购房人为征拆户法定直系亲属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6.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询问表复印件;
7.购房款缴纳凭证及复印件;
8.购房完(免)税凭证及复印件;
9.征收补偿款领取凭证及复印件;
10.低保户、二级(含)以上残疾人、三级残疾人、低收入家庭,需提供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11.租住直管公有住房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管产住房、区级以上集体企业自管产住房且无自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承租户,需提供家庭无房证明、房屋租赁签解约的相关手续、腾退资金结算凭证;
12.购房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四、申请购房奖励的流程
按申请、初审、复审、比对、拨付流程办理,具体为:
(一)征拆户向被征拆房屋所在地的区级土地和房屋征拆部门申请;
(二)区级土地和房屋征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资格等进行初审;
(三)市级征拆管理部门复审,并在信息系统中对申请事项进行数据比对,比对结果在信息系统回写到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
(四)区级土地和房屋征拆部门凭申请审核表拨付资金。
从第(二)项开始,由被征拆房屋所在地的区级土地和房屋征拆部门派专人办理。
五、受理时间
自2017年5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
六、经费来源
市级、区级、园区征拆项目,根据原有征拆资金来源,按征拆项目总户数以2万元/户的标准在征拆监管资金中予以留提,列入征拆成本。
七、其它事项
(一)符合条件、领取补偿款后超出3个月、但在12个月内在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征拆户,按潭政办发〔2016〕23号文件规定享受购房奖励。
(二)征拆户已享受购房奖励的,原则上不能办理退房。如有特殊原因确需退房,必须将购房奖励退回原帐户后才可办理退房手续。
(三)享受征拆户购房奖励的,不重复享受潭政办发〔2017〕16号中(二)、(三)条购房奖励和补贴政策。
八、本实施细则由湘潭市征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