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个门面投资,谁料公摊面积竟大过使用面积,要求退款却遭房产商百般阻挠。在工商人员的介入下才追回了自己17.5万元购房款。5月5日,湘潭市工商局市场分局、市消委、高新工商分局和高新区消委收到了消费者陈先生和刘女士送来的锦旗,感谢工商局和消委帮助他们维护了权益。
2009年12月27日,陈先生和刘女士想购买某房产开发公司的门面,房屋导购员说他们的商铺只有一个未售完了,门面为16.94平方米,买后能帮买主代租,十年就能收回成本,回报率很高。经不住导购员的怂恿,陈先生和刘女士当即交了5000元定金,在没有看到购房合同的情况下,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合同,第二天就交清了全部购房款17.5万元。12月30日,陈先生和刘女士到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时,发现门面的使用面积仅7.56平方米,公摊面积大大超过使用面积,所购的房价每平方米超过3万元。认为知情权受到了侵害的陈先生和刘女士拒绝在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上签字,并要求退回购房款。此时开发公司已在房产局办理了电子合同注册,要求陈先生和刘女士支付6‰的电子合同注销费1700元。陈先生和刘女士在无奈之下交付了合同注销费后,房产公司又以他们违约为由要求他们支付11.5%广告费、宣传费等共计2万多元,否则拒绝退款。陈先生、刘女士认为开发商过错在先,应当全额退款。在多次找开发商协商不成后,今年1月8日,陈先生和刘女士向高新区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请求帮忙退还房款。
湘潭市消委、市工商局市场分局、高新分局和高新区消委接到投诉后非常重视,多次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处理方案后,找到开发商调查了解情况,指出该房产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利益。4月中旬,房产公司终于全额退回了购房款。
专业人士指出,购房时消费者一定要先了解房产公司的相关情况,看清商品房购房合同书的条款,谨防上当受骗。购房者在合同条款中一定要约定好当合同面积与实际面积出现差异时的处理方式,要约定好开发商违约的责任和赔偿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