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升人居环境,促进生态宜居县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4年第29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部建法[1993]814号)、《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设部建房[2010]165号)、《湘潭县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潭政发[2008]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 县房产管理局是县人民政府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为加强综合验收的组织管理,县人民政府成立湘潭县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协助分管副县长工作的政府办副主任、县房产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天易示范区规划建设部、县发改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房产管理局、城管局、电力局、广电局、安监局、气象局、人防办、消防大队、电信局、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住宅小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开发企业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住宅小区竣工后,在单项或专项验收工作完成的基础上,县房产管理局按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牵头组织各相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对住宅小区完成的各项建设指标和竣工情况进行统一验收。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公交场站、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自来水、电力、通讯网络、燃气、有线电视、雨水、污水等)及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物业管理、社区服务、消防、安全防范、无障碍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绿地包括公园、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水体、景观等。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下称开发企业)是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主体责任单位。
第六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住宅小区及相关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通过相关部门的下列单项或专项验收: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责任单位:天易示范区规划建设部、县规划局);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责任单位:天易示范区经济发展部、县环保局);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单位:天易示范区规划建设部、县住建局);
4、防空地下室验收(责任单位:县人防办);
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责任单位:县消防大队)。
(二)住宅小区的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绿地的建设按规划要求施工完毕,并满足使用要求;
(三)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拆除,达到场清地平;
(四)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五)住宅小区已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湘潭县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审批表;
(二)天易示范区规划建设部、县规划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人防办、县消防大队、县电力局、县自来水公司等相关部门的审批及单项或专项工程验收文件:
1、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及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文件;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批复;
3、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规划评审会议纪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单、城乡规划设计条件核实证书;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6、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7、防雷工程审核意见书及检测报告;
8、房屋拆迁安置合格证明资料;
9、其它资料。
(三)小区的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绿地建设的详细资料、审批资料和验收文件:用地红线图(宗地图)、规划总平面图或分期规划平面图、管网综合规划图、竣工验收备案图(给排水、供电、供气、通讯、邮政、广播电视等并入城市网络的位置)、相关审批资料和验收文件;
(四)工程承(发)包合同;天易示范区规划建设部、住建、规划、国土、人防、消防、气象、城管、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明;土建、装修、设备(电梯)、消防、绿化、室外强弱电、通讯、给排水、燃气、道路和围墙等附属工程、配套工程的结算书;附属工程、配套工程的合同证明;
(五)《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当向县房产管理局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提交《湘潭县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审批表》及上述第七条约定的相关资料。县房产管理局进行初步查验,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受理;对手续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提交的相关资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县房产管理局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天易示范区规划建设部、环保、规划、国土、住建、城管、消防、住宅小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等有关部门,以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审阅住宅小区验收的有关资料,召开综合验收会议,听取开发企业对小区建设情况的介绍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小区单项或专项验收提出的有关意见,组织对住宅小区进行现场检查,就小区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形成会议纪要。
(三)对综合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县房产管理局向开发企业下达书面整改通知,开发企业完成整改后向县房产管理局提出复验申请,县房产管理局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对验收合格的,由县房产管理局向开发企业发放《湘潭县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第九条 住宅小区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申请分期验收,但小区配套设施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和满足使用功能。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第十条 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证明。
第十一条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进行住宅小区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查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凡未经竣工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登记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县房产管理局结合开发企业的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情况延续、核定企业资质等级,并将之作为其开发经营业绩的认定依据。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主动申请办理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手续的,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暂停拨付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余额,并由县房产管理局责令其限期补办,可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参加综合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出具的竣工验收结论负责。工作人员在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以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据湘潭县房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