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潭金发[2007]1号)文件的精神,现就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数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核定涉及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一位领导负责,组织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和工会、财务、劳动人事等部门相关人员,准确核定每个职工2012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告知职工本人。
二、2012年8月31日前,各单位将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2011年度会计报表费用支出明细表》、《2011年度劳动工资统计表》、《2011年12月份职工工资明细表》、《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本信息表》交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辖管理部)审核。《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本信息表》在湘潭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其中《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需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拷贝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明细信息后填制。
三、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地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二)以上单位正式职工、聘用制职工以及劳务派遣制职工。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核定: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中央、省属直管驻潭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交额,按长沙市月最高缴交额执行。我市2012年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2020元,月最低缴存额为100元,中央、省属直管驻潭单位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交额为2670元。
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比例的核定: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超过12%。
六、凡单位申报有降低缴存比例或有职工个人月缴存金额低于100元的,需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七、各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请自带U盘到中心营业大厅或各管理部营业柜台拷取本单位及职工的相关信息和表格。专管员应对拷贝的职工信息与职工本人进行核对,如个人信息有误,请汇总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修改。
八、各缴存单位应按核准后的缴存基数、比例按月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凡未按规定时间进行住房公积金年审和缴存基数、比例调整以及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辖管理部)将停办有关业务。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