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五年立法规划,规划制定或修改64件法律,其中就包括《住房保障法》。2009年部分城市房价犹如野马脱缰般地上涨,使这部法律的出台更显紧迫。据了解,《住房保障法》的讨论稿已提交到有关部门,并可望于2013年前正式出台。其他国家或有《住宅法》或有住房的基本救助措施但却没有《住房保障法》。我国所要制定的《住房保障法》,显然更注重于住房对人民生活的保障性功能,为此,就应当从以下方面对住房问题做出相应的法律规范。
1.确立公民享有合理住房的权利
住房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确保公民享有合理住房的权利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主流,它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在人的基本权利方面的重要体现,更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而且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住房权具有与生俱来的优先性,并成为房地产业存在与发展的天然公理。因此,有关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的法律制度、发展模式、运作规则、利益分配与调整等,只能在这个基础上建立、延伸与拓展。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房屋受法律保护”,《物权法》第64条也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但是却没有关于“公民享有合理住房的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住房保障法》不仅要明确对于公民住宅的法律保护,更要确立公民享有合理住房的权利。
2.明确房地产业的民生性质及其决策程序
许多人认为《住房保障法》是为保障性住房而做的专门立法,这种理解其实并不全面。不可否认,保障性住房是这一法律的重要内容,但《住房保障法》的内涵更广,比如说,不能住进保障性住房的中等收入人群,他们享有合理住房的权利就应通过中低价位商品房得到保障。因此《住房保障法》必须对房地产业的发展从法律层面做出规制才能确保每一位公民都能享有合理住房的权利。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房地产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不同,中国的房地产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土地的公有性、国家的人民性、公民居住权的天赋性,决定了中国房地产业的民生性。
因此,中国房地产业存在与发展的根本所在,不是追求GDP的增长、为政府带来“政绩”、让开发商赚得更多利润,而是保障和改善绝大多数人的基本居住条件。从中国房地产尤其是住宅地产鲜明的公共性和民生性出发,《住房保障法》应该把房地产问题纳入到完全的公共决策程序,在政策议程的设置上,就应把与广大民众享有合理住房权利相关的重大问题置于公共决策程序,以保证决策的公共性和民生性。
3.明确政府责任
政府不仅要负责住房以及社会基础设施的统一规划,而且住房建设供应、交易秩序维护、住房消费分配等各个环节都要有政府参与,尤其是对低收入困难人群的住房保障,政府更是责无旁贷。制定《住房保障法》就是要将政府的政治意愿及其自发行为规范为强制性责任。
一是明确规定政府应该达到的住房政策目标,明晰各个地方“最基本住房”应达到的标准。住房政策目标既要有宏观和长远目标,也要有短期和现实目标,这些目标不仅可以量化而且具有可操作性。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之间的责任分工,以及参与落实住房政策的各主体的法律地位与责任。尤其要明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住房保障资金投入、土地提供、金融支持、财税优惠等方面的具体责任,并要硬性规定财政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
借鉴国外经验,一般应由中央政府负责制定政策,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包括提供土地和建立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机构。为避免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造成住房政策落实能力的分化,中央政府应对落后地区实行转移支付和提供融资帮助。
三是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法律责任,对于不履行责任者不仅要限期予以纠正,而且对于主要责任人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职,只有这样政府的承诺或目标才不至于落空。
4.明确住房供应主体及模式
《住房保障法》有必要对住房供应体系重新进行审视和调整,确立政府、单位、开发商“三位一体”的住房供应模式。与此相应,住房供应对象或市场也应当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完全的商品房市场,其供应对象为高收入人群,这个市场上的商品房可以是消费品也可以是投资品,但政府要通过金融和税收等手段予以调控。二是有支付能力的中等收入人群的普通商品房市场,这个市场应以消费性的住房需求为主,政府不仅可以通过信贷、税收等相关政策来保证绝大多数有支付能力的中等收入人群进入这个市场,也应确立相应的住房制度体系保证这部分人群可以通过市场得到住房。三是为不具备住房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人群提供的廉租住房或租金补贴,以及为具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中低收入人群提供的经济适用房,这个市场完全由政府制定准入规则来分配。
5.明确受保障与资助的群体
什么样的人可以进入保障性住房范围,或者说什么样的人应该由政府给予住房资助?
就我国而言现阶段实行“普世性”住房保障显然难以做到,譬如进城农民工目前还不可能完全纳入到城市住房保障范围。因此,只能遵循“选择性”原则,并按困难程度确定救济或救助顺序。但是《住房保障法》也应将法律构建的实效性与前瞻性结合起来,为将来实现城乡一体化的住房保障留出空间,因为这更能体现国家的性质,也更有助于推进社会公平正义。
6.明确保障水平或标准
住房对于社会中的每个人来讲,都是一生中的最低要求,而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讲,又是一生中的最高追求。党的十七大不仅规划了“家庭财产普遍增多”的发展目标,同时还提出了“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发展举措。中国的改革和发展要想获得最终的成功,就要鼓励更多的人通过自身努力积累财富,包括拥有自己的房产,而不是通过政府或社会的救助来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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