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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

xt.fangyuan365.com 湘潭房产网 时间:2010/6/3 19:44: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加快新型城市化和“两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筒子楼)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集中连片且平房密度较大的建设年限久、房屋质量较差、基础设施不全、安全隐患较大的区域。

 

      第三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危旧房、筒子楼改造,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实现改善民生、提升城市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拆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统筹兼顾,保护与改造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必须符合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建设、沿江风光带建设、通江工程建设等相结合。经批准确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章  机构与工作责任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负责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编制棚户区改造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确认棚改项目、协调优惠政策落实和综合管理等工作。市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相关工作。
      城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棚户区改造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街道(乡镇)、社区(村)根据区人民政府的统筹安排,承担相应工作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成立的棚户区改造专业公司(以下简称棚改公司),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棚改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建、投融资、项目招商、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保护

 

      第八条  棚户区改造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坚持保护与改造相结合,坚持充分利用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原则,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体现地方特色,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按照规划要求需要保留的建筑和设施,要按照“修旧如旧”原则进行保护。

 

      第九条  建立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管理绿色通道,需调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容积率等有关经济技术指标的,报经市政府规划例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需要拆除地下人防工程、市政公用设施,调整绿地,迁移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杆线的,依法或按规划要求,经职能部门批准的,由项目业主单位重建或恢复,不再予以补偿;依法或按规划不要求重建或恢复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章  投融资政策

 

      第十一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可来源于以下渠道:中央、省的专项资金支持,市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及棚户区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市本级财税收入中按照规定安排的专项资金,棚改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的棚改项目贷款、社会资金等。

 

      第十二条  棚改公司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划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部门将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棚改公司。棚改公司可以依法用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融资。拆迁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核准实施拆迁。棚改公司拨付资金给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资金实行封闭运行。拆迁补偿安置完毕后,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组织土地供应。棚改项目中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成本经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其土地出让成本;五通一平(通供水、通排水、通道路、通电、通电信及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其土地出让成本。社会资金参与棚户区改造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费用在参与土地出让时,可充抵保证金和土地价款。

 

      第十三条  棚改公司土地供应所得总价款全额上缴市财政后,由市财政剔除上缴中央、省级部分及政府偿债准备金部分外,按规定的比例返还用于棚户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市本级财税收入,根据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棚户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社会资金参与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其投资人参与土地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不计利息利润,由棚改公司与投资人进行成本结算,项目新建面积中与原拆迁面积相等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社会资金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投资人出资拆迁补偿安置但未能获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照相关协议办理结算并享受投资收益回报。
社会资金参与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其投资人参与土地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为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新建项目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部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由市财政剔除上缴省级部分外,政府投入用于棚户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现行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大力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新建安置小区的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第五章  拆迁(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鼓励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按市场行为提供适宜的房源供被拆迁人选购。异地安置可以适当提高安置面积不找补差价进行安置。
制订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补偿方案时,要充分征询群众意见,取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私有房屋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他处无住宅的,补足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  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予以安排。

 

      第二十条  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地的,按照产权合法有效面积给予支持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拆迁奖励;持有“残疾证”或享受城市最低社会保障待遇的特殊困难户,可给予适当困难补助;分户给予寻找房源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产按市场评估价结合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搬迁补助等计算补偿。被拆迁房屋补偿及其他补偿费用支付给产权单位,其合法承租人的相关权利由产权单位妥善处理。改制企业房产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适当提高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县(市)棚户区改造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2010年  月  日起实施。《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05〕24号)同时废止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发传真或将电子文档发送至电子邮箱。
传真号码:55585716      电子邮箱:xtphqgz@163.com

 

    本文来自湘潭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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