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
1、出售的公有住房属多层住宅的由售房单位在售房款中提取20%、属高层住宅的提取30%,该部分维修资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多层住房出售时,由购房人按购房款2%的比例缴纳,高层住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住房出售时,由购房人按购房款3%的比例缴纳。
3、拆迁安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安置多层房屋的按安置房评估价的2%、安置高层房屋的按安置房评估价的3%缴纳。
4、其他物业和整栋住宅中的非住宅物业按照同类型住宅维修资金缴纳标准进行归集。
5、开发建设单位的自用物业参照同类物业价格按本条第2项规定缴纳维修资金。
二、如何查询维修资金余额
打开湘潭房地产综合网——>便民查询——>物业维修资金交纳查询——>输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即可。
咨询电话:0731-58267970
三、维修资金缴交方式、地点、提供的资料
1、维修资金缴交方式为:2007年12月1日起,全市的维修资金由商品住宅的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自行缴交,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缴业主的维修资金。
2、维修资金缴交地点:湘潭市房产交易大楼2楼ban证大厅32和33号窗口。
3、缴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提供的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电子打印版)
四、物业维修资金缴交程序
房产交易大楼2楼32号窗口收件→审核→填写缴款通知单→银行交款→领缴款凭证
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过户手续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资金余额应随着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原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剩余款,由物业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买卖双方当事人到场签字
2、买卖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买卖双方购房合同原件,二手房过户的提供资金监管合同
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款凭证
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及应提供的资料
1、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产权的房屋建筑面积分摊,每使用一次后应及时核算到户,在该户所缴纳的维修资金中扣减。
2、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① 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受益业主提出使用计划和方案。
②由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受益业主签字同意。
③向负责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提出申请
④详情请咨询:0731-58257318
3、申请使用维修资金需要业主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①房屋维修的报告。
②《湘潭市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③《物业维修工程预算书》。
④维修资金受益户数使用分摊表(附业主大会决议或受益户2/3以上业主签字)。
⑤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