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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三问“物业税”:能带高房价走出迷宫吗

xt.fangyuan365.com 湘潭房产网 时间:2010/6/13 11:10:22
 
     针对近些年房价的过快增长,有关开征物业税或类物业税的议论越来越多,有些地方已经在拟定具体方案。尽管人们寄望通过物业税来调控房价,但此举能否达到预期目标呢?本刊读者在来信中提出了质疑。如:在现实条件下征收物业税,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物业税真能平抑房价吗?物业税是否会加重普通民众的负担?

 

    物业税能平抑房价吗?

 

    诚如本刊读者黄栀梓所说:在热议和呼唤物业税出台的背后,无疑是人们对其寄予了平抑乃至遏制高房价的厚望。实际上开征物业税只是有助于规范房地产税费,简化税制,如果把物业税当做房地产调控的手段则可商榷。

 

    物业税作为一个税种,它的主要功能不应该定位于控制房价的短期政策,而应该是组织收入。目前我国财政体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地方政府财力有限,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与其可用财力不相匹配,这也是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卖土地、借债甚至乱收费等非正常手段来解决财政问题的主要原因。

 

    河北读者吴睿鸫表示:让物业税承担平抑高房价的重任,恐怕是一厢情愿。

 

    物业税与房价的本质属性不尽相同。物业税是一个税种,它的征收最后要纳入财政的盘子,属于公共财政范畴。而房价则属于市场经济的范畴,商品房的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便征收物业税,也无法从根本上改变供求关系,进而也无法改变价格。显然,倘若用物业税这个本属于公共财政范畴的制度安排来抑制高房价,与其本质特征严重背离。

 

    倘若土地出让金不纳入物业税的范畴,倘若物业税征收前不进行一次彻底的税费租整合,这些依赖土地出让金的庞大寄生体仍旧存在,收费标准只能是有增无减,最终还将会被转嫁到购房者身上。如此一来,物业税实际上就变成一个新添的税种,而不是对现行房地产税费租的“瘦身”,房价无疑也将因此会持续上涨。

 

    安徽读者徐经胜举例为证:2005年,为了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国家调整了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但实际上,二手房营业税对稳定房价不但没起到积极作用,相反还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房价的上涨。原因很简单:二手房交易中转嫁营业税的现象非常普遍,绝大多数卖房者,都要求买方至少承担一半以上甚至全部税金。这样,二手房营业税基本转嫁给买房者,二手房营业税实际上成为房价上涨的一只“推手”。同样的担心:物业税也很有可能沦为房价上涨的另一“推手”。

 

    物业税会不会加重百姓负担?

 

    也有读者表示:利用税收政策来稳定房价,也许不失为良策。但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一定要深入实际多做调查研究,以免政策与国情脱节,不仅抑制不了高房价,反而加重了老百姓负担。

 

    福建读者孙瑞灼指出:征收物业税或住房保有税,决不能加重老百姓的负担,要将目标对准投机炒房者,而不能对老百姓仅有的住房也收税。在开征此税时应当明确对生活必需的住房免税,免税的范围可以采取最有利于纳税人的办法确定,比如按套数和按面积两个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办法计算。

 

    徐经胜读者提出疑问:开征物业税对炒房者有多大影响呢?物业税的多少是由房屋在炒房者手中停留的时间决定的,如果炒房者在良好的预期下,在半年或一年中就转卖成功,物业税与其炒房收益相比是可以忽略不计的。更为重要的是,在有着巨大市场需求的背景下,和二手房营业税一样,炒房者也可以毫不费力地把物业税转嫁到买房者头上。如此,物业税最终很可能还是加重了百姓的负担。

 

    山东读者刁博的看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认为:开征物业税,要结合我国自身的情况,先确定产权的所有性质。国外对房产收税的前提是业主对土地和房屋拥有永久的所有权。而我国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限为70年,因此业主拥有的仅仅是70年的租赁合同,对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征税根本就不符合税法的定义。

 

    新疆读者沈峰表示:开征物业税,有着抑制投资和投机的作用,但首先应避免重复征税。目前既对房产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又按照增值部分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再开征房产物业税,有可能与现存具有房产保有税特征的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一起构成重复征税,从而加重民众的负担.

 

物业税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自上世纪90年代末实施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我国民众拥有自主产权房的历史不过10余年,其中的情况千差万别。特别是,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住房信息管理系统以及个人信用体系,在此情况下,征收物业税的条件是否成熟,可操作性如何?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湖南读者盛翔的疑虑是:就目前的情形看,个人拥有房产的套数信息由各地房管局掌握,而该系统至今没有实现全国联网,普遍存在的异地多套房产情况,可能就会逃脱于房产税范围之外。此外,由于房产税是由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必然涉及税款归属问题,异地多套房产中哪套该征税,恐怕各有所见。再者,空置房与出租房的名义不同,税额相差居然超过3倍,不同面积不同地段房产税更是相差甚远,多套房中究竟哪套算经营性住房,哪套属于空置或出租,核实工作恐怕会异常繁重。更何况,房屋出租征税在很多城市多年来始终名存实亡,税务机关短期内能否应征尽征,本身就是一个大问号。

 

    湖北读者胡艺表示:物业税到底是否该收,如何收,值得探讨。开征物业税时机是否成熟,必须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寻求周密的制度安排,相关政策方案不能藏着掖着,不能仓促上阵。在当前的高房价语境下,有关部门急于要做的不是讨论开征物业税,而是思考如何引导降低地价与房地产税费,遏制开发商的暴利,促进房价理性回归。

 

    盛翔认为:房产税与物业税有着本质区别。有的地方政府拟搁置物业税而征收房产税,除了遏制高企房价的应急之需以外,在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意义上,实在没有多大的价值,充其量是权宜之计。因此,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统一转化为物业税的工作依然不能停滞。

 

    黄栀梓认为:如果开征物业税的评估、准备工作做得不好,征收时机和税率设计等把握得不好,不仅不能达到人们的预期效果,相反还有可能造成税负的转嫁,产生逆向调节,结果会增加普通购房者的税收负担并且推高房价。对此,决策层应有所警惕,公众也应该有所认识。因此,物业税或类物业税不能盲目出台,应在试点基础上有序稳妥地推进。

 

    民众的担忧是决策者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在抑制炒房、平抑房价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头脑过热、病急乱投医,否则造成“误伤”,没有遏制投机反而加重了民众负担才是得不偿失。调控工具本来是为了解决房价虚高问题、为人民谋福利,以这个前提来设计和使用税收杠杆才是得人心的,才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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