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房产网11月02日讯 10月31日,由湘潭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起草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新标准》(潭政办发〔2012〕63号)文件经市政府签字审批正式出台,新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湘潭市原有的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按购房款的2%至3%交存”。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我市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
物业类型
项目 |
别墅 |
商品房 |
经济适用房 |
符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车库、车位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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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电梯 |
无电梯 |
有电梯 |
无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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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比例 |
7% |
7% |
5% |
7%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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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每平米造价(元) |
1561 |
1643 |
1300 |
1580 |
1280 |
1800 |
湘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2012年4月25日发布 |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准(元/ m2) |
109 |
115 |
65 |
111 |
64 |
90 |
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新标准实施后,将有效保障物业维修资金交存公平,消除地段、户型等因素对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影响,将促进湘潭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真正做到惠民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