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房产网11月23日讯 房地产市场是百姓关心和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切实维护交易各方利益的重要法律文件。而现实生活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却存在着诸多霸王条款,破坏了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这里仅举出两类霸王条款,提醒消费者注意:
案例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
加重消费者责任和免除自身责任案
当事人常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销售某楼盘项目中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和《常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消费者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发现该公司事先统一印制好的《常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存在很多不平等条款,要求进行协商更改,当事人拒绝。后当事人在未通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向消费者单方发出《解除认购书》,并将消费者预付的2万元定金不予退还,并且将消费者预定的房子卖给第三人。另查明当事人统一印制的《商品房认购书》第七条第一款,《常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四款,《常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四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因乙方原因不签订《常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认购书,将商品房另行出售,乙方付甲方定金不在退还。”;“合同约定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时,按合同约定单间据实结算房款,多退少补”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有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常德市鼎城区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罚款。
案例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
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案
2012年,当事人怀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消费者(即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卖合同》中规定“买受人应在交房前一个月提前缴纳同卖出价人代收缴的房屋维修基金、商品房买卖契税、转让手续费、白蚁费、住房登记费、档案利用费、测量费、房产证工本费、国土测绘费、国土交易费、国土证工本费、权属调查费、水电立户费。”并要求买受人必须向卖人交纳4000元水电立户开通,否则就不给开通水电。
当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转嫁本应承担的费用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怀化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