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房产网1月20日讯 春节将至,“返乡置业”是当前湘潭楼市最受关注的一大事件。故乡的人故乡的情给了他乡游子深深的眷恋。很多返乡人群这个时候已经不再犹豫,打算出手购房,或居住,或投资,都有自己的小算盘。不过,由于游子多年工作在外,对家乡的房地产市场可能缺乏了解,而且由于时间关系不得不抓紧购房。为此,湘潭365房产网编辑提醒广大“返乡置业”者,不管时间多赶,也要多考察市场及楼盘,切勿随便交定金!
案例:2012年,在外工作的黄小姐在春节前夕返乡,因急于购房,选中了湘潭市河东某楼盘一套商品住房,未经认真考虑就给开发商支付了4万元购房定金。开发商收取定金后未与白小姐签订任何购房协议书,仅开具了一张公司收据,收据中只写明房屋的单价和房号,而对户型、付款方式、交房日期等均未约定。但开发商在收据中却专门列了一条:“购房者和开发商必须在30日之内签合同,同时支付购房首付款,如购房者违约,定金将不予退还。 ”春节过后,黄小姐因老家有事决定不再购买此房,便向公司说明并要求退还4万元定金,开发商却一拖再拖,拒不退还。
分析:开发商不退还定金是不对的。1.黄小姐和开发商只签署了一张简单的收据,而且上面仅有房屋单价和房号,仅有的一条还是开发商的格式“霸王条款”,对购房者单方约定严重不公;2.购房中没有约定房屋的户型结构、面积、付款方式等购房必须的具体条款,开发商准备把这些具体条款内容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时再与购房者协商,而双方又没有就此事协商一致,从而导致双方未能签订主合同,主合同没有,从合同(收据)无效,故开发商应将4万元定金返还白小姐;3.即使签了“预定合同”,若“预定协议”中没有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条件做明确具体的约定,双方在签订“预售合同”时就存在急需协商的空间,如果双方不能就某些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此合同就不能成立,双方均不构成违约,所以开发商不退还定金是不对的。
提醒:1.购房者在交购房定金前应签订详细的购房预定协议,一般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之前,要通过签订“认购书”等方式要求购房者缴纳购房定金,以此来约束购房者与其签订正式的预(销)售合同,所以,不可轻视“认购书”之类的“预定协议”的签订;2.在签订“认购书”之类的“预定协议”,即签订正式的预(销)售合同之前的任何协议,购房者一定谨慎从事,有关购房的具体事宜都要一一约定在协议书后,方能缴纳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