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房产网5月28日讯 5月21日,我市颁布了《湘潭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号令,2013年),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随着湘潭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原《湘潭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形势,2007年,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令)更是对新时期依法管理和使用维修资金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房产管理局借鉴成都、武汉、长沙、衡阳等城市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在2012年10月启动了《湘潭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数次组织征求意见会,召开听证会,认真听取多方意见,多次进行修改完善,于今年5月形成了《办法》审议稿,今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
相对于原政策,新《办法》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调整了维修资金交存比例和标准,将原"按房屋售房款的2%(非电梯房)和3%(电梯房)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规范为"按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按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至7%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是明确了维修资金的所有权归业主所有,维修资金自存入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为业主计息;三是新增了应急维修情况下申请使用资金的条款,并对应急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四是规定了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的条件和程序;五是规定了维修资金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法。此外,《办法》还明确,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共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办法》的颁布施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有部位及共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