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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婚房前做好三件事 避免人房两空

xt.fangyuan365.com 湘潭房产网 时间:2013/7/4 16:54:14
 

 

    湘潭房产网7月4日讯    现代女性对于婚房的渴望就像对于婚姻的渴望一样强烈,婚房似乎成了婚姻的前提条件。尽管一部分人觉得婚房没有必要和婚姻绑在一起,不能让情和婚姻被一套房子束缚。但不少女性表示,在步入婚姻的殿堂时需要更多的安全感和稳定感,而婚房就能带给其这样的感觉。。高房价在80后这一代人当中的影响估计将会是空前的,这不禁让人感叹不已。


    父母出资参与子女购房,产权归谁所有;以夫妻关系或恋人关系去购房,产权归属也不一样。为结婚购房或结婚后购房的年轻人,应对房屋产权归属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否则有可能人房两空。


    登记在一方名下并非就是一方房产


    【案例】


    大学毕业后,孙煜(化名)和妻子洋洋共同攒下近20万元,2013年4月初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总价40余万元,其中孙煜父母资助20万元。因洋洋名下已有一套楼房,新房登记在孙煜名下。装修新房期间,二位年轻人产生矛盾协议离婚。分割房产时,洋洋提出均分,孙煜认为,自己父母出资20万元,该房又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是自己的房产,拒绝均分。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了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此处所指的出资应理解为父母全额出资。而本案是孙煜父母出资一半,夫妻双方共同出资一半。此种情形下,孙煜父母出资的20万元应视为对孙煜的赠与;对夫妻共同出资的一半应视为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在房产证上加名不一定有利


    【案例】


    谭闯与刘畅(化名)婚后购房时,双方父母主动出资35万元,其中谭闯父母出资25万元。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因谭闯名下已经有一套住房,双方经协商将婚房登记在刘畅名下。谭闯父母得知后不同意,谭闯只好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到父母名下,而后,办理了新房加名手续。婚后不久,夫妻因出国发展问题发生纠纷导致离婚。在分割房产时,谭闯及父母要求按双方父母出资额分割,刘畅要求按共同共有平均分割。法律会支持谁呢?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争议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不但未标明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而且双方父母均未有特别说明和约定。此种情形下,无论双方父母出资多少,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小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若事先未约定按份共有,则均等分割。


    假如本案争议房系登记在一方(无论哪一方)名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二款规定,情况大不一样了,晓勇应享有自己父母的出资份额,而不是共同共有、均等分割。


    婚前合资购房不是署谁的名就是谁的房产


    【案例】


    袁先生与严小姐确定恋关系后,决定购买两居室婚房。袁先生自己拿出积蓄10万元,严小姐支付5万元,袁先生的父母资助25万元,余款12万元贷款解决。因袁先生没有住房公积金,只好以严小姐名义用房屋公积金贷款,房产证上落的是严小姐的名字。事后,双方因布置新房发生矛盾,最终导致分手。袁先生提出应将房子更名给自己,严小姐却认为房子是自己的,没有必要归还。该房屋应如何处置?


    【分析】


    房屋产权登记一般系证明权利人的外部表现形态,但不是唯一凭证,双方当事人对权属出现争议时,应根据客观真实情况来综合确定。本案中,袁先生与严小姐确定恋关系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就属于按份共有性质,双方所占份额多少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计算。其中,袁先生父母出资部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又因袁先生出资较多,该房屋归袁先生所有为宜。严小姐出资部分及以严小姐名义贷款部分,应由袁先生予以返还,并按国家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息标准予以补偿。


    放弃购买权并不等于对所出资金无权


    【案例】


    曾志闻(化名)和罗昕俐(化名)本是一对恋人,二人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曾志闻当即支付了3万元定金。事后,二人共同交纳了28万元预付款,其中,罗昕俐父母出资20万元,剩余30万元房款贷款解决。可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因发现曾志闻有不良信用记录,无法申请贷款。为不影响买房,曾志闻出具了一份“放弃房屋购买权”的书面声明。同时,罗昕俐与开发商补充协议,在预购人一栏中只登记了罗昕俐名字。之后,罗昕俐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贷款,并按期偿还。最近,二人因感情破裂结束同居生活。事后,罗昕俐将该房转卖他人。曾志闻要求分割售房款,罗昕俐却说这房子是她一个人的,跟曾志闻没关系,只同意返还3万元购房定金。


    【分析】


     尽管曾志闻在购房过程中已经明确放弃购买该房屋,并且购房合同之预购人登记在罗昕俐一人名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房屋归罗昕俐一人所有,房屋出售所获得房款理所当然也归罗昕俐个人所有。但是,曾志闻有证据证明,3万元定金是由他个人支付,28万元预付款中有他与罗昕俐共同出资的8万元。这8万元应认定为双方合伙出资,罗昕俐应当将7万元返还给曾志闻。此外,曾志闻还可对自己出资的7万元,要求罗昕俐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专家提醒避免纠纷,买婚房前做好三件事


     上述案例告诉我们,要防止婚房争议纠纷,关键是在出资购房时做好三件事:


    一是保留好出资证明,如资金来源何处、转账到何处等;


    二是无论房产登记在谁名下,最好在房产证共有性质一栏中标明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或者是个人所有;


    三是父母出资多少、给哪一方,可事先做出约定,免得事后无凭证、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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