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房产网9月11日讯 在购房过程中,市民购房需要交存一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然而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大多购房者或有所听闻,但不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使用有何规定??又是如何缴纳和管理的?为此,我们将通过本期专题来为大家详细的介绍关于,《湘潭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种种。
一般而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被称为“房屋养老金”,主要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从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概念以及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概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和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围墙、电梯、单元门、监控设备、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时点、交存方式、地点、需提供的资料
1、归集时点:
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时,业主应当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用账户。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应将拟出售但尚未售出和自留房屋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额交存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房屋出售后应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更名手续。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
2、维修资金交存地点和需提供的资料:
A:2013年7月1日以前开盘的楼盘,业主携带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电子打印版)到市房产交易大楼2楼办证大厅32和33号窗交存续;
B:2013年7月1日以后开盘的楼盘,业主凭“湘潭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银行自缴缴款单”到建设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城区各网点交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的查询
打开湘潭市政府门户网链接湘潭市房产局→物业维修资金交纳查询→输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即可,如查询失败,请拨打0731-58267970 58236797咨询。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手续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着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原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款,由物业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少于首期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部分,由受让人补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购房合同原件,二手房过户的提供资金监管合同
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款凭证
3、买卖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原件
4、买卖双方当事人现场签字
第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保修期满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以下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1、申请: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使用建议包括:维修、更新和改造内容、工程预算、涉及业主和组织方式等。
使用建议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资料,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外勘
申请资料齐全的,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使用项目进行现场查勘,审查是否符合使用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出具不同意使用的理由和依据。
申请资料包括:
(1) 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授权委托书;
(2) 《湘潭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签名表;
(4) 业主大会决定或业主共同决定;
(5)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证明,业主委员会主任、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 物业项目维修合同、物业维修工程预(结)算书,审计报告;
(7) 物业维修单位的资质证书。
3、审核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实行工程预算审核制度
A: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万元以下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审核;
B 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核;
C: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业主代表选定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相关评审费用列入工程成本。
4、公示
符合使用规定的,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在住宅小区内公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受益业主使用分摊数额,公示期为5天。
5、资金划拨
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管理中心按程序、工程进度拨付维修款:
(1) 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万元以下的,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维修项目完工后,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及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就维修项目进行验收,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供竣工验收证明及维修发票,由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一次性拨付。
(2) 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万元以上的,经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由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拨付50%的预算资金;维修项目完工后,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及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就维修项目进行验收,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供竣工验收证明及维修发票,由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拨付剩余资金。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较大的,可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拨付。
一次性表决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可以采取一次性表决的方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受益;
(二)单项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费用在5万元以下。
一次性表决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一次性表决方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期限内使用总金额不得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总额的5%。
属于一次性表决范围内的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不需要业主再次表决。
应急维修
发生下列紧急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物业项目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维修费用可以直接从受益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二)消防、电力、供水、供气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者设备损坏严重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紧急情况的;
(三)屋面、外墙损坏、渗漏严重的;
(四)楼体外墙饰面脱落,玻璃幕墙炸裂等危及人身安全的;
(五)发生危及人身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