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房产网10月5日综合讯 70年后我们的房子该怎么办?近日新华社发问土地使用权。其实早在2005年,人民日报就以《“有产者”之远忧—70年后我们的房子该怎么办?》发表评论。如今时隔近十年,同样的问题再次引起关注。
70年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法律没有明确说法
我们近期买了一套商品房,土地证上写有使用期限是70年,我想问,70年到期后,使用权就截止了吗?那么我的房子怎么办呢?随着新华网再度发文质问70年后我们的房子该怎么办?引起湘潭广大购房者的关注。近日不少市民纷纷致电湘潭365房产网咨询“房子到期后怎么办”。
“70年土地使用权”问题,并非每个“有产者”都注意到了,而事实上,每个“有产者”都已经开始面临这个问题。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然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土地使用权的到期事实上也就意味着房屋整体所有权的到期,这也正是人们会担心“70年后”的根源所在。
据湘潭房地产某业内人士工作人员告诉记者:“70年后的房子该怎么办,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要如何解决。”据这位工作人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70年。他认为,70年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而地上建筑物仍属业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则应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交土地出让金。“我个人认为,再次申请的期限可以和第一次申请一样,也是70年。”
根据记者了解,据《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也就是说,你在70年后仍然拥有所购买住宅的所有权和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显而易见,从法律层面讲,购房者有权利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申请并获得延期的资格,但具体的法律条文却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这个政策真空无疑给人们留下了想象的空间,“70年后的续期,还要付出多大的代价?”
“隐性损失”浮出水面
许多土地在开发商手中闲置多年才开发,消费者买到这样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已不足70年。
而事实上,伴随着“70年之痒”,还有一个问题在频频困扰众多的“有产者”。根据相关规定,住宅土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起开始计算,70年为住宅土地使用权一次出让的最长期限。目前国家土地制度是以出让为主,即国家以出让的方式转让后,土地就进入市场流通。一般商品住宅从开发到销售,周期通常为1至3年。这也就是说,当购房者变为业主时,其拥有的有效住宅土地使用权根本无法达到70年之久,无形中已经“缩水”了。
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土地空置二年以上的,国家可以收回。但现实情况是许多土地在开发商手中闲置多年才开发,业主买到这样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已不足70年,但由于各种原因,业主不会注意到这些问题,而且我国房地产制度中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可以说,这种损失属于一种隐性损失。
据了解,现在还没有出台土地使用年限价格折算标准,在没有相关法规出台的前提下,对于购房人来说,最妥善的办法就是签订一个细致的合同。目前商品房价格仍由市场决定,但商品房价格中显然没有考虑土地使用年限的问题。
专家建议,今后,可以由房屋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后以合同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但其前提是“信息对称”。政府主管部门应制定土地使用期限公示制度,强制开发商履行告知义务,并对不履行这一义务的开发商实施处罚,从而保证相对弱势的购房者的知情权。在这个基础上,实行土地使用费分摊制。以年度为计费单位,开发商和购房者按各自实际占用的使用年限分摊这笔费用。
“房子70年之痒”解决之道
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的国家,采取到期后由政府收回土地和地上的房屋,给予折价补偿的方式。
如何解决“70年土地使用权”问题,某知名人士分析道,全球范围来看,有些西方国家的土地使用权是没有期限的,所以不存在这个问题;而另一些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的则采取到期后,由政府收回土地和地上的房屋,给予折价补偿的方式。
在我国可以采取三个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第二,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第三,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