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湘潭河东某小区商品房顶层的刘女士,入住新房不到1年时间,经过几次大雨之后,她发现屋顶天花板有渗水现象,后来发展到漏水的地步。
刘女士向物业公司报修后,物业公司及时通知了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也迅速组织人力物力,对刘3女士家的屋顶再次作了防水处理。可前不久下大雨时,刘女士发现屋顶仍有渗水现象。张女士认为是物业服务不到位,并以此为由拒交一个季度的物业费。
物业公司向她解释,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保修,物业公司及时找来了建设单位进行保修,至于保修质量未过关,还可要求建设单位继续维修,直到不漏为止。但张女士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后续
双方最终在律师的主持下达成了书面协议:由建设单位继续为张女士屋顶维修,直到不漏为止,并适当支付刘女士因配合维修造成的误工费。刘女士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公司全额交纳物业费。
相关知识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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