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房产网3月27日讯 近年来,随着房产价格的持续上扬,选择租房的人越来越多,由此也引发了不少租赁纠纷。网友“辞去东来”便是其中一位当事人。
“辞去东来”表示,2010年,自与一外地在湘潭打工的男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对方继续使用租赁的房屋,并按原合同约定向“辞去东来”支付租金及水电费。
2013年冬季,附近一大型楼盘动工,“辞去东来”看到了商机,他断定在该楼盘的带动下,周边的房价、房租价将迎来一次上涨契机。于是他向这位租客提出涨租金的要求。
因双方就租金的问题协商不成,“辞去东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租赁关系,并要求其在一个月内腾出空租赁的房屋,并结清房租以及水电费。
对此,业内人士,要说的是,网友“辞去东来”的做法并无不妥。因为双方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后未能签订新的书面合同,依法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具体到“辞去东来”的案例中,因他以书面通知租客解除租赁合同。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了租客,那么两人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租客应当腾空房屋返还房东。
如果,这位租客没有在期限内将租赁的房屋返还给“辞去东来”,那么他除了应将该房屋腾空返还外,还需要支付逾期占用该房屋的租金损失。
法律小知识:
《合同法》第236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的房屋双方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方应提前通知承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