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湘潭房产网5月28日讯 降价就退房,2014年以来随着房地产调控的进一步深入,以及银行持续收紧房贷,全国各地的房价纷纷下降,尤其是3月之后,北京、上海、深圳等地也加入降价城市行列。也正因此,近两个月来,因为不满楼盘降价,难堪购房款短期大额“蒸发”,一批关于房价下跌引起老业主不满,打砸售楼处的不理智维权的法律纠纷在全国多处楼盘屡有发生。
“逢降必闹”是楼市的一种常见现象,不仅仅是2014年,在之前的2012年,2008年都有发生,但依笔者看来,仅仅因为房价下降,消费者便要求开发商退房,于理于据都站不住脚。
但是,在特定的一些因素下,比如延期交房,质量出现问题、开发商尚自变革设计等等条件下,退房开始变得有理有据。为此,湘潭365房产网购房专家整理出符合退房条件的六种情况。
退房一,商品房主体质量不合格可直接退房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系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或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者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请求解除合同、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退房二,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如果双方通过协商就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一致意见,购房人可以退房。
退房三,开发商尚自变更规划和设计
因为规划变更、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开发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业主。购房者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购房者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购房者的,购房者有权退房;购房者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退房四,商品房面积误差较大购房者可退房
根据是《买卖合同》第六条(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相一致), 房屋预测面积和房屋实测面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你可以申请退房,并有权获得利息。
湘潭365房产网购房专家提醒消费者,最好将出现误差的情况和解决的办法约定的比司法解释更为细化,例如如果出现超出3%的情况,购房人提出退房,开发商应在几日内将购房人已付房款以何种形式退还,支付利息的计算标准等相关内容。通过这样的约定购房人既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对开发商起着一定的约束作用,一旦出现纠纷,可以有效地解决相关问题。
退房五:延期交房可退房
买房子就是为了住,可是开发商延期交房的事情却不绝于耳。如果延期的时间不长,倒可以等等。但是如果延期交房太久,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因此,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话,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退房。但是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退房六,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
根据《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出现以下情形时,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未告知购房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3、《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结语:买房不易,退房有道,且买且小心。目前的买房人,包括炒楼的投资者,绝大多数都认为房价会一直上涨,但事实证明,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房地产投资风险依然巨大。退房事件同时也提醒了那些还没有买房的人们,在出手之前,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