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范维修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保证维修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湘潭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资金是指购房人或售房单位按有关规定缴纳并由市房产管理局代管、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和更新的资金。
第二条 物业保修期内不得使用维修资金,保修期满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改造或更新的,按以下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改造和更新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四)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拨付。
第三条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需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使用房屋维修资金的报告;
(2)使用维修资金计划和方案;
(3)损坏现场照片;
(4)业主大会决定或业主共同决定,占建筑面积和受益业主2/3以上业主签字单;
(5)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
(6)工程预、结算书;
(7)维修资金受益业主使用分摊表;
(8)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条 申请资料齐全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进行现场查勘,审定是否符合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局应予以审批同意,不符合条件的应向业主委员会出具不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书面意见。
第五条 经审定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在该物业小区内公示维修资金受益业主使用分摊表,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进行维修资金拨付。
第六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实行计划报批管理制度, 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资金的划拨工作。
第七条 维修、更新、改造项目已竣工验收进行了结算,拨付维修资金在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下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一次性核定拨付;拨付维修资金在三万元以上的,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定相关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成本,市房产管理局按审计金额分两次各50%进行拨付。
第八条 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维修将严重影响业主利益或房屋安全的,业主委员会或受益业主召集人可先行组织紧急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可在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资金由市房产管理局代管的,经市房产管理局核实后拨付。
第九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数额,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每使用一次后应及时核算到户,在该户所缴纳的维修资金中扣减。
第十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筑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局要加强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管,分栋建立维修资金使用台帐,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查询和监督,严禁将维修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监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未委托市房产管理代管的维修资金,需定期接受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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