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湘建房【2014】144号)和湘潭市房产局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潭房字【2014】41号),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政策调整如下:
一、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职工与开发商签订电子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经房产局备案后,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将款项直接转入开发商资金监管账户。湘潭县和韶山市管理部待当地房产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完善后,再执行此政策;
二、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无房职工租赁自住房房租。凭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经房产管理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婚姻状况证明,每户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最高额度不超过7200元;
三、购买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按首套房政策执行。为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已拥有1套住房的职工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大于原有住房,但小于144平方米的,视为改善型住房,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
四、适当提高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贷款额度。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由50%提高至60%;
五、开通全省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省内其他市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到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参照《长、株、潭异地贷款办法》执行;
六、引入国有担保机构垫资担保机制,方便职工快捷顺利将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个人组合贷款实施。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无法满足贷款需求的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住房按揭组合贷款。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暂定实施一年,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有关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