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湘潭市发布《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今年11月1日起,实行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要全部存入专用账户,并由市房产产权监督管理处和银行共同监管,以保证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款项。
有商品房预售,就涉及到预售款的管理。据湘潭市房产局专家介绍,商品房预售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湘潭自1994年开始实行商品房预售制,目前,湘潭商品房以预售形式销售的约占总销售量的80%(另一形式为成品房的买卖,约占20%)。近几年湘潭出现的多处烂尾楼、延期交房等现象,几乎都与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不严、房地产开发企业
随意挪用预售款有关。
据了解,湘潭出台《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规范湘潭房地产市场,维护商品房预售双方的合法利益。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需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并由银行和市房产产权监督管理处共同监管。三方还将签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明确各自责任。
另外,11月1日起,湘潭还将在全市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证》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两制度,以实现对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的动态监测和事前监督,及早发现和预防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避免出现烂尾楼、延期交房以及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等现象。
相关链接 《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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