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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八条”全文 实行购房补贴

xt.fangyuan365.com 湘潭房产网 时间:2014/12/30 15:26:41
 

    湘潭房产网12月30日讯    湘五条出台后,2014年9月16日,湘潭市正式发布了《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潭八条”),其中针对湘潭市房地产所面临的严峻形势,从调节市场供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拓宽保障房筹资渠道、鼓励拆迁户购买商品房、实行购房补贴、加强市场监管等8大方面入手促进湘潭房地产健康发展。以下是“潭八条”全文: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湘建房[2014]144号),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拓宽保障性房源筹集渠道。


    鼓励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经济园区及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购置适当面积的普通商品房用作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纳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享受国家、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资金补助及配建房源税费减免政策。


    二、鼓励被征拆户购买商品房。


   鼓励被征拆户选择货币补偿,支持被征拆户到市场上购房。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101号文件规定,对被征拆户因征拆购置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的,购房款等于征拆款的部分产生的契税予以免征。对被征拆人征拆后,其配偶、子女、父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对购房款等于征拆款的部分产生的契税实行补贴。对被征拆人(含其配偶、子女、父母)因征拆购买二手住房的,对购房款等于征拆款的部分产生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除上缴中央、省部分的以外)和办证费用实行补贴。具体方式为先缴后补,补贴费用列入项目征拆成本。具体操作措施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负责制定。


    三、实行购房补贴。


   以家庭为单位,在我市购买非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面积在144㎡以下的,按规定的税率缴纳契税后,可享受所纳契税额度50%的购房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地税局、房产局另行制定。


    四、加大金融机构对购房贷款的支持力度。


    各商业银行要努力配足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优先满足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贷款需求,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购房人贷款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房改房、继承房、集资房、征拆安置房。鼓励进城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外来经商户、产业工人等在我市购房,其住房套数除在购房所在地查询外,对于户籍地的购房情况可由购房人出具《诚信保证书》。家庭购买首套改善型住房申请贷款的,按首套房认定。进一步优化购房信贷流程,缩短贷款审批和放贷时间,减少缓贷、压贷现象,不增加附加条件。


    五、加大对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支持力度。


    省内其他市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到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自住的,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支付房租,月提现额度不得超过规定限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后,购房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款项直接支付到开发企业资金监管账户;对于家庭购买第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比例由50%提高到60%;加大通过国有担保机构垫资担保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工作力度,减轻职工购房负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贷款额度未达到贷款需求的,应尽快启动个人购房组合贷款业务。因改善型购房,比照首套房公积金信贷政策执行。


    六、加强行业服务和引导。


    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各环节的审批时限要在法定时限基础上缩短三分之一。进一步加大房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供求信息。鼓励开发企业诚信经营和产业升级,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采用住宅产业化的建设项目,资本金监管比例为监控标准的50%.


    七、强化行业监管。


    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根据开发企业资质的年检结果,对无开发业绩、无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实行“劝退机制”。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严格预售资金提取条件,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违规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加强对开发企业、施工单位、中介机构的联合监管,有效遏制房地产领域违法行为的产生。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合同、价格欺诈和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房地产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指导房地产企业合理定价,遏制其价格恶性竞争。


    八、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暂定实施一年,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有相关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县(市)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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