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湘潭房产网3月13日讯 “开发商如果延期交房,我是否也可以延期交付尾款?如果这样,我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我还能追求对方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吗?”3月11日,购房者万先生摊上了件烦心事,一时下不了决定。
原来,万先生所购买的房屋原定2015年3月15日交房,他和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中约定:万先生在办妥入住手续当日,将尾款交齐,如果万先生未按期交付清结算款,每天按房价之0.1%向开发商交付违约金;开发商应于2015年3月15日将房屋正式交付给万先生使用,如因开发商原因延期交房使用,每天按房价之0.1%向万先生支付违约金。
前不久,万先生顺路去了楼盘施工现场,看到房屋还在建设,十分肯定开发商无法按期交房,为避免损失以及正好当前资金不够宽裕,于是动起了延期支付购房尾款的想法。
万先生的小心思,其实属于运用《合同法》中的“先履行抗辩权”。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合同一方义务的履行以另一方义务的履行为前提,即有先后关系的,若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则后履行的一方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直至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根据你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来看,你们双方在交房与付尾款上互相负有义务,即开发商的义务是在2015年3月15日将房屋交付给你,而你的义务则是在办妥入住手续当日将尾款交清。因此你与开发商之间的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开发商应当先履行交房义务;在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你之前,你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即拒绝交付房屋尾款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先履行抗辩权”只是延迟你的付款责任,在开发商将房屋实际交付后,你仍应履行付款义务,不然也将构成违约。当然,如果开发商不能再约定时间交房,自然会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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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