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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购房须知

xt.fangyuan365.com 湘潭房产网 时间:2010/11/21 0:09:42
 

    为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敬告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广大购房者在买卖商品房过程中,应注意如下事项:
   

    1、购房者购房前须仔细查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进行预(销)售时,应在销售部(营销中心)醒目位置张贴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购房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前必须查看该小区(楼盘)是否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确定欲购房屋在预售许可范围内,否则,不得购买。
   

    4、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不得签订纸质合同,应签订电子合同,并设置合同密码。
   

    5、购房者支付的预售款应支付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注明的监督银行账户上,否则购房者可拒绝付款。
   

    6、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商品房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7、房地产开发企业移交经检收合格的商品住宅时,应当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约定的保修时间。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拒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8、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购房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9、购房者应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自行到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公共部位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缴。
   

    10、签订电子合同,了解房地产政策法规,请登录湘潭房产网

    监督部门:湘潭市房产管理局法规监察队
    监督电话:0731 - 5829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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