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房产网9月23日讯 “喜新厌旧,人皆有之”人们都热衷于追求有新鲜感的事物。但是面对居高不下的房价以及人们购房观念的理性化,越来越多的人将眼光锁定在二手房。对于有置业刚需,而目前经济储蓄有限的购房者来说,二手房的确一个不错的选择。
与新房相比,二手房的价格低,房屋质量一目了然。并且二手房都是现房,不会出现“烂尾”现象,投资风险小;周边的配套设施比较成熟,衣食住行较方便;交易比较简单,只需办理房产证过户;装修成本低,只需简单装修,避免装修污染。仔细盘点起来二手房的好处还真不少呢!
买房是一件幸福的事,可别让陷阱影响了你的好心情!那么在二手房的购买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一些什么呢?湘潭365房产网的小编给大家盘点在购二手房过程中常出现的陷阱,对症下药专家支招,轻松置业无烦恼!
陷阱一:使用假产权证
卖房者利用假产权证欺骗购房者。卖房者为什么要使用假房产证蒙骗购房者呢?存在3种情况:其一,卖房者不是原房主,只有使用权。其二,卖房者还未取得房产证或已将房产进行抵押。其三,房产存在共有人,卖房者在未征得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卖房。
支招: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可要求卖房者出示相关的有效证件。单伪造一张房产证比较容易,伪造所有交易凭证就困难的多。如:身份证、户口簿、房产发票、契税发票、原有房屋买卖合同,避免房产证作假的可能性。如仍有疑虑可到房产所在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查鉴定,了解房屋权属状态。也可委托大型且专业中介公司和律师办理。
陷阱二:玩弄虚假信息
原房主或中介为了尽快促成交易,通常会出现:其一,故意隐瞒房龄、抵押、房屋缺陷等现象。例如:有凶宅,房屋漏水问题。其二,做出虚假的口头承诺,如承诺学区房就读某学校、解决户口落户问题等。
支招:原房主或中介的一面之词未必真实可信,购房者应主动调查了解房屋的历史情况,例如向邻居、居委会询问。亲自考察房屋的周边环境和配套设施,做到心中有数。原房主或中介所做的口头承诺,“口说无凭”如有必要可以将其承诺的条款写进合同,成为日后出现问题追究责任的依据。
陷阱三:恶意转移房产
在签订交易合同后,原房主将该房屋卖给出价更高的他人,并且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或者原房主又将自己的房产过户给亲属,这两种行为都会致使先前签订的交易合同无法履行,损害购房者的利益。
支招:购房者应细心周全,在签订合同之间就考虑到这种现象,并且写入合同里明确违约责任。其次,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预告登记”。但购房者必须在预告登记后三个月内去办理申请产权变更登记,过期失效。
陷阱四:交接过程漏洞多
原房主在有租赁人员居住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在买房人已付款后。租赁人员继续居住并拒绝交付房屋,导致买房者权益受损。其次,原房主欠缴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会导致购房者无法正常使用这些附属设施,还有可能要承担欠缴费用。
支招:为避免原房主将房屋租赁,在购买这类房屋时,购房者应在房屋腾空具备交付条件后,再交付房款并在付款后立即接收房屋。购房者可以要求原房主告知电表状况、提供结清水表账单、协助煤气过户和有线电视过户等细节,确保顺利入住。
陷阱五:交易合同有猫腻
因购房合同而引发的纠纷现象很常见,部分不良业主在购房合同上做手脚蒙骗购房者。常见的合同陷阱有:其一,“阴阳合同”这主要是一些机构和个人为了逃避监管,少交税费,报低房屋交易价格,减低营业税。其二,合同交易细节不详细。如房屋面积及误差、房屋质量售后、违约责任、房屋整体情况、不平等“霸王”条款等等。
支招:“阴阳合同”购房者坚决不能签,对购房者而言,宣告签订的合同无效,买卖双方可以解除交易,存在无法收回全额房款的风险。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都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买卖双方合同都需要仔细检查。发现不平等条款一定要指出,并要求对方修改。房屋质量售后或违约都要有明确的责任方,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者一定要多留个心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