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房产网5月12日讯 为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发展园区经济,加速人口集聚,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016〕23号)精神,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奖励对象:①类:全日制的大学、专门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成人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②类:毕业3年内在经开区稳定就业,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全日制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本人。
奖励标准: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购房奖励,每户最高金额不超过3万元(已享受征拆购房奖励、农业转移人口购房补贴或其他购房奖励政策不在此列)。
二、奖励范围
从2016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11日止,在经开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且所购住房在湘潭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没有合同注销记录的。
购房时间确认:以商品房电子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
购房面积确认:以商品房电子合同上的面积为准。
三、实施程序
1.应提交的资料:①商品房电子合同复印件;②申请审核登记表;③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资料;④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毕业生),在校证明(在校生);⑤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⑥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证明;⑦承诺书。
2.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制审批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学校或单位出具意见→区人社局窗口受理并出具初审意见→区产业发展局出具审核意见→园区房产管理处比对→录入→区财政局拨付。
四、组织管理
购房奖励工作由产业发展局组织实施管理,人社局、财政局、园区房产管理处等部门做好相关审查、审批和拨付工作。
五、其他事项
1.申请人已领取购房奖励的原则上不能办理退房手续,如有特殊原因确须退房的,必须退回购房奖励款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
2.申请人所购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办理相应的产权转让或转移登记。
3.人社局、产业局、财政局等部门要明确专人,切实做好购房奖励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在购房奖励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
4.监察局、审计局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不符合条件骗取购房奖励资金的,除责令其改正、追回被骗取的奖励资金外,两年内不得再申报购房奖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实施细则由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最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