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管,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增加建设项目开工和竣工建设及开发利用情况申报条款,要求用地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竣工验收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根据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我市将严格按照潭国土资发【2010】48号《关于实施住房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申报的通告》文件的要求,严格推行建设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实时对我市土地市场进行监控和监管,掌握建设项目用地的开发利用情况。
从2011年1月1日起,凡出让项目用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必须将开、竣工等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申报作为约定事项,列入合同条款。合同规定:受让人需按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住房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申报的通告》文件规定实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申报。如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用地单位要在到期前申报。对不按规定执行申报制度的单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情况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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