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房产网5月19日讯 3月初,为进一步推进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在去年《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016〕23号)的基础上,我市出台了《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简称《补充意见》)(潭政办发〔2017〕16号),扩大了购房奖励的范围和力度,让更多的群众能够享受购房政策红利,实现幸福安居。
《补充意见》细化了征拆户群体的购房奖励范畴,提高了奖励标准。为切实推进全市征拆进度,保障征拆户的利益,鼓励特定征拆群体购置新建商品住房,市政府出台了《湘潭市特定征拆群体购房奖励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于5月1日起开始受理征拆群体购房奖励申请。
《实施细则》出台后,得到广大群众的高度关注,本期我们邀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就读者关注的热点问题,做具体解答,让征拆群众充分了解《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问:听说今年征拆户的购房奖励标准提高到800元/平方米了,是真的吗?
答:根据《实施细则》,对于本市城区家庭唯一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被征拆的征拆户,领取补偿款后3个月内在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且购房时间为3月9日(含)之后,在原有征拆户购房奖励标准200元/平方米的基础上,分类提高购房奖励标准。
具体而言,分为四类人群,分别有不同的奖励标准。问题中提到的800元/平方米的购房奖励,是对本市城区低保户或二级(含)以上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而言,每户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8万元,仅限一次(套)。
同时,对本市城区三级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对租住本市城区直管公有住房或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管产住房、区级以上集体企业自管产住房,且无自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承租户,这两类征拆群体一次性购房奖励标准提高到500元/平方米,每户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仅限一次(套)。
而对本市城区范围内不属于上述三类情况的其他征拆户,一次性购房奖励标准提高到300元/平方米,每户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万元,仅限一次(套)。
《实施细则》规定,以上四类群体购房奖励不重复享受。除承租户仅限本人享受购房奖励政策外,其他三类群体的购房奖励适用于征拆户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享受。具体实施按政策执行。
问:我是窑湾片区的征拆户,如果今年买房,可以享受购房奖励政策吗?具体能奖励多少钱?
答:窑湾片区属于我市九大重点棚户区改造片区,符合条件的征拆户可以享受购房奖励政策。而购房奖励标准就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依照《实施细则》,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所属项目为2016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11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或者市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拆,所属项目为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3〕84号)文件正在实施征拆的,其征拆户在领取补偿款后3个月内(购房时间为2017年3月9日(含)之后),在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征拆户选择货币补偿或实行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拆补偿协议,并按期腾房交地;被征拆房屋是征拆户家庭唯一自有住房;如果是租住直管公有住房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管产住房、区级以上集体企业自管产住房且无自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承租户,则须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解除租赁关系并腾退公房的。符合上述条件,才能按低保户、残疾人、承租户以及普通征拆户等四类不同标准,享受购房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为800元/平方米,最多享受8万元奖励;最低为300元/平方米,最多享受3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时间限定“领取补偿款后3个月内”,如果符合条件,但超出3个月,在12个月之内才购房的征拆户,就只能享受200元/平方米的奖励了,上不封顶。
问:我丈夫是残疾人,我们家也是低保户,我们原来是租住在房管所的房子。我们家的征拆补偿协议已经签好了,等补偿款到位,就可以买新房子了。我们要怎么申请购房奖励?能奖励多少钱?
答:购房奖励是奖励给符合条件并购买了市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的征拆户,你们需先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然后到被征拆房屋所在地的区级土地和房屋征拆部门填写购房奖励申请审核表,递交以下材料:
1、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或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2、征拆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3、家庭唯一自有住房证明(原件);
4、购房人为征拆户法定直系亲属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5、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询问表复印件;
6、购房款缴纳凭证及复印件;
7、购房完(免)税凭证及复印件;
8、征拆补偿款领取凭证及复印件;
9、低保户、二级(含)以上残疾人、三级残疾人、低收入家庭,需提供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10、租住直管公有住房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管产住房、区级以上集体企业自管产住房且无自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承租户,需提供家庭无房证明、房屋租赁签解约的相关手续、腾退资金结算凭证;
11、购房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区级土地和房屋征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资格等进行初审;市级征拆管理部门复审,并在信息系统中对申请事项进行数据比对,比对结果在信息系统回写到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审核通过后由区级土地和房屋征拆部门凭申请审核表拨付资金。
提醒大家,征拆户需先买房,然后才能申请购房奖励,经过初审、复审、比对都符合条件后,才会拨付购房奖励款。
问:我家的房子已经拆了,征收补偿款今年4月份已经到位,我家是低保户,考虑到家里经济情况,我想买一套已经装修好的二手房,请问可以享受征拆户购房奖励政策吗?
答:不行。根据《实施细则》,本市城区低保户家庭,可享受800元/平方米的购房奖励标准,每户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8万元。但前提条件是必须在领取补偿款后3个月内,在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买二手住房和其他非住宅类房屋均不可享受购房奖励政策,而且如果符合条件的低保户,所购新建商品住房在商品房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中有过合同注销记录的,也不能享受购房奖励,这一点请广大购房者注意。
问:我们家是今年4月中旬领取的补偿款,但在领取补偿款前,我们就在河东某楼盘买了一套精装房,现在还没有交房。现在征拆户购房奖励标准提高了,我们可以按新的标准享受购房奖励吗?我们的购房奖励申请表已经提交了。
答:只要是2016年4月12日之后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的项目,在领取补偿款后3个月内购房且购房时间为今年3月9日《补充意见》出台后购房的征拆户,符合条件的都可享受新的购房奖励。购房时间和购房面积要以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电子合同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征拆户已享受购房奖励的,原则上不能办理退房。如有特殊原因确需退房,必须将购房奖励退回原帐户后才可办理退房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