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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热点问题,如何支付购房首付款

xt.fangyuan365.com 湘潭房产网 时间:2017/8/11 17:52:15
 

    1、问: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由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单位缴存两部分组成,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具有保障性、互助性、长期性等三大特性。


    2、问: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享受哪些权益?


    答:⑴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均属职工个人所有。


   ⑵职工住房公积金免缴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支取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⑶职工在购建自住房时,可以申请比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的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⑷可以按政策提取使用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


    ⑸职工住房公积金可以继承。


    3、问:非公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哪些好处?


    答:⑴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进入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享受免税政策。


    ⑵提高了员工住房消费能力,有利于解决员工住房问题,增加了企业的凝聚力。


    ⑶有利于扩大企业影响,打造良好的企业形象。有利于引进人才,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⑷有利于企业稳定职工,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安定。


    4. 问:单位在聘用员工后要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吗?


    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手续。


    5、问:住房公积金银联卡有那些功能?


    答:住房公积金银联卡除了具有普通银联卡的功能外,还有以下功能:


    ⑴住房公积金查询功能:可在全市工行、建行的柜台、ATM机上,以及湘潭住房公积金网站(www.xtgjj.gov.cn)凭身份证和银联卡卡号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贷款余额及明细账务。


    ⑵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转账功能: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办理提取审批手续后,提取资金划入卡内,二个工作日内到帐。


   ⑶住房公积金贷款代扣还贷功能:贷款月还款额高于借款人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月缴额之和,借款人可将不足部分存入卡中,由中心委托银行代扣还贷。


    6、问:职工不慎丢失住房公积金银联卡或者忘记密码怎么办?


    答:职工不慎丢失住房公积金银联卡,本人可携带身份证到发卡银行申请挂失,再重新补办卡并在银行绑定相关信息。


    忘记住房公积金银联卡密码的职工,本人可携带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银联卡到发卡银行各网点柜台办理密码挂失、修改。

   忘记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密码的职工,本人可携带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银联卡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楼科技科重置密码。


   7、问:湘潭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的查询方式有哪些?


    答:目前,湘潭有以下几种查询方式:


    ⑴湘潭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


    ⑵中心营业厅查询:本人携带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管理部营业柜台查询;


    ⑶银行查询:可以在住房公积金银联卡发卡银行柜台查询,也可以在发卡银行的ATM机上自助查询,工行银联卡在“缴费业务”界面查询;建行银联卡在“其他业务”界面查询。


   8、问:新设立的单位应何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9、问:单位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新开户单位到管理中心(辖区管理部)领取或到湘潭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基本信息表》、《湘潭市住房公积金开户汇缴清册》、《湘潭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核定表》,填写并加盖印章后,并携带以下资料到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


    ⑴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⑵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⑶《汇缴单位基本信息表》、《开户汇缴清册》、《单位专管员核定表》各一份,《开户汇缴清册》需提供电子文档。


    ⑷上一年度会计报表、12月份的职工工资表、劳动工资统计表、开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10、问: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需要变更的,应提供什么资料?


    答: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需要变更的,(如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应由单位专管员提供加盖公章的《湘潭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表》,单位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供单位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或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需要变更的,应提供《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11、问:职工离、退休后是否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离、退休后已经不是单位的在职职工,不但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而且其以前积累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将一次性结清,退还给职工个人。


    对于少数已经到退休年龄因单位工作需要未退休或者退休后单位继续返聘的职工,可以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问: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列支?

 

    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⑴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⑵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⑶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13、问: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4、问: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何规定?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最高基数为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


    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单位实际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符合中央和省、市规定的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全部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5、问: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有何规定?


    答: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


    16、问:中央、省属驻潭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何规定?


    答:驻潭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有省人民政府批复的按文件批复执行,无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参照省会长沙市的标准执行。


    17、问:住房公积金怎样给职工计算利息?


    答: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18、问:单位(专管员)认为公积金每月缴存一次比较麻烦,是否可以按季度或半年缴存?


    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当按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更不能按季度或半年缴存。


    19、问:单位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给职工会带来什么影响?


    答:单位如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可能会给职工造成以下影响:


    ⑴职工不能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⑵导致职工贷款逾期,造成个人信用不良。


    ⑶不能及时办理提取手续。


    20、问:单位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怎么办?


    答:单位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1、问:单位漏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答:可以申请补缴,原则上一年可申请一次。单位申请补缴时已经为职工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应递交申请补缴报告,要写明补缴的原因,补缴方案,要有明细表,经单位审核盖章,中心核实符合要求方可办理补缴手续。


   22、问:什么是公积金提取?


    答: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缴存人申请,中心审批,将提取金额转至缴存人个人账户上的过程。


    23、问: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有哪些?


     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结合湘潭实际情况,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工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偿还购自住房贷款本息;3、租住本市辖区廉租房、公租房;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5、重大疾病;6、离、退休;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9、本市非农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农业户口和非本市辖区户口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0、工作调离本市;11、户口迁出本市辖区或者出境定居;12、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


    24、问: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是否可以随意提取住房公积金呢?


    答:不能,因为住房公积金虽然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是其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占有、使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而言,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应由所在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是专项住房资金,只有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下,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5、问:缴存职工应征入伍、读研读博,可以提取公积金吗?


    答:凭应征入伍通知书,读研读博录取通知书,在校就读证明等相关材料,可以提取公积金。


    26、问:职工公积金提取是否需要本人签字,配偶、父母或他人是否可以代领?


    答:由于住房公积金暂未实行密码管理,为保证资金安全,保障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提取必须本人到中心申请,并确认签字,配偶、父母或他人均不可以代办。但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除外:  (1)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5000元以下(含5000元),可由同户直系血亲(指父母、夫妻、子女)提供本人及公积金缴存人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代为领取;(2)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5000元以上,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公证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公积金缴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为领取;(3)因工作需要有权机关凭相关法律文书对缴存职工公积金账户资金进行查询、冻结、扣划,不需要职工本人签字。


    27、问: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首付?


    答: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首付,要求职工签订并提供房产管理部门网上可查询的电子备案合同和房产公司资金监管账号(提取资金只能转入房产公司资金监管账户) 。


   28、问:职工办理提前部分或一次性偿还购自住房银行贷款本息时,能不能直接把公积金账户资金直接划入银行还贷专户账号?


    答:不能将公积金账户资金直接划入银行还贷专户账号还贷。为确保公积金资金的专款专用,偿还购自住房银行贷款时,应先到银行办理提前部分或一次性还清手续后,凭贷款合同、加盖公章的贷款余额单(以打印时间一个月内有效)、结清单等资料到中心办理偿还购自住房贷款提取手续。


   29、问:职工因自身原因没有及时办理上年度的提取业务,如偿还银行购自住住房贷款(含一次性或部分还清贷款)、保障房租赁、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提取业务,当年度来办理上述提取业务时,是否可以把上年度未提取的资金累积一次性提取?


    答:不能。因为偿还银行购自住房贷款、租住保障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是一个动态的提取业务,在时间上有限制,为提取资金的准确性,确保职工的权益,所以每年只能办理一次,上年度未提取部分不顺延到下一年度。


    30、问:什么叫“自住住房”?


    答:所谓“自住住房”是指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就是说所购、建、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的住房。


    31,问,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1、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未交付购房首付款情况下先签订购房电子备案合同。


   2、购房人携带购房网上备案合同、身份证、结婚证、公积金卡等资料到中心支取柜台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申请表。


   3、支取柜员审核提取资料后,在房产局的网上备案系统查询购房人的电子备案合同,并加注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标识。


    4、支取柜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后打印支取凭证,提取资金只能转购房合同上房产公司的资金监管帐户中,支取人核对无误后在支取凭证上签字确认。


    5、中心提取复核人员复核后,二级审批,在支取凭证上加盖印章,支取凭证第一联留存中心记帐,第二联交提取人备查。


   6、次日网银经办人付款,在付款备注上注明支取人姓名和购房电子备案合同号。


   7、二个工作日后,支取人携带支取凭证、购房电子备案合同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的收款凭证进行核对,房产公司开具购房首付款收据。


   备注:湘潭县、韶山房产网未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标识功能,暂不执行,等完善后再执行此政策。


   32、问:职工装修、中修、小修自住房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的特点出发,为加快解决城镇职工的基本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强调住房公积金支出主要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住房基本消费方面的支出,而住房装饰、装修、中修、小修不在列入范围。


    33、问:什么是“大修”?


   答:大修自住住房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危房,鉴定结果达到C级或D级,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的行为。


    34、问:赠与或继承的房子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因为赠与或继承房屋的行为均不属于房屋购买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35、问:职工在长株潭辖区以外的地区购房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资料?


   答:职工在长株潭辖区以外的地区购房,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①职工本人或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购房所在地的户口;②职工本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工作。


    符合提取条件需要提取人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或同户户口簿(提取配偶时需要);提取人住房公积金银联卡;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发票,方可办理提取业务。


   36、问:缴存职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是否能提取公积金?提取的额度?重大疾病的范围指哪些?


    答:重大疾病提取仅限于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提取金额为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减去医保(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部分后的差额,即自付部分金额。


    目前,重大疾病病种只限于: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癌症)、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7、问:成年子女买房,可以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吗?


    答:成年子女买房,不可以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但成年子女和父母共同购房,父母是房屋共有人的,可以按购房产权份额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


   38、问:职工既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有商业银行购自住房贷款,职工夫妻俩每月有足够的住房公积金还贷,住房公积金还贷后盈余的住房公积金每年是否可以提取用于还商业银行购自住房贷款?


    答:提取还贷遵循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原则,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之前,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商业银行购自住房贷款还贷。但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每年办理一次,偿还金额每次不小于2万元(可以用公积金账户余额+自筹资金)。


   39、问:职工购买了门面、商铺、商住房、投资性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无论购买或建造住房,目的都是为了自住,即解决自己住房问题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如为投资、增值或其他商业目的住房支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40、问: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是否都需要提供?


    答: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的资料分为基本资料和证明资料两部分,基本资料包括①提取人身份证;②婚姻状况证明或同户户口簿(提取配偶时需要);③提取人住房公积金银联卡等;证明资料不同提取条件所需要的资料不同。提供的资料无特殊说明都需要原件及复印件(用A4纸)。


    41、问:职工购买长株潭辖区自住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能多次提取?提取的额度是多少?


    答:职工购买长株潭辖区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要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的证明资料,分四种情形:


    ⑴购商品房期房提取:①房产管理部门网上可查询的电子备案合同;②20%以上购房收据或发票。


    ⑵购商品房现房、二手房提取:①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②契税完税证。


    ⑶购经济适用房提取:①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②已交20%以上首付收据或发票。③经济适用房公示名单。


    ⑷购拆迁安置房提取: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管理部门备案);②购房合同;③20%以上购房款付款凭证。


    对购买本市辖区范围自住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或商业贷款的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或商业贷款的,可在签署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办好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时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的总额不能超出购房总价,不包括车位、车库、杂物间、维修基金、契税等。


    42、问: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能多次提取?提取的额度是多少?


    答: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要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的证明资料,具体按以下提供:


    ⑴ 建造自住房提取:1、城镇国有土地建房:①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④施工许可证;⑤施工合同及预算;⑥购买建筑材料票据及施工费用付款凭证。2、农村集体土地建房:①建房许可证或宅基地使用批文;②施工合同及预算;③购买建筑材料票据及施工费用付款凭证。


   ⑵ 翻建自住房提取:1、城镇国有土地翻建房:①原房屋产权证 或不动产权证  ②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⑤施工合同及预算;⑥购买建筑材料票据及施工费用付款凭证。2、农村集体土地翻建房:①房屋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    ②翻建批准书;③施工合同及预算;④购买建筑材料票据及施工费用付款凭证。


    ⑶ 大修自住房提取:①房屋所在地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C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②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③施工合同及预算;  ④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凭证。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最高额度不超过建造、翻建房价、大修费用(以预算、发票等为依据)。建造、翻建时现场核实确认工程主体建造一层以上;大修现场核实工程在建或完工。


    43、问:职工偿还购自住房贷款本息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能多次提取?提取的额度是多少?


    答:职工购买自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要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的证明资料,具体按以下提供:


    ⑴偿还购自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本息提取:①购自住房银行贷款合同;②贷款银行加盖公章的购房贷款余额单,余额单以打印时间一个月内有效;③提前全额或部分还清购房贷款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结清单和还款单。


   ⑵异地公积金还贷提取:①公积金中心贷款合同;②公积金管理中心加盖公章的购房贷款余额单(以打印时间一个月内有效);③提前全额(或部分)还清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中心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结清单和还款单。


    偿还银行或异地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提取,贷款首年提取额度为实际还款月×月还款额,再次提取额度为12×月还款额,但不能超过应还贷款余额,正常偿还贷款本息每年提取一次,当年没有办理提取业务的,未提取金额不顺延到下一年度;再次提取只需核对贷款合同原件不再提供复印件。在购房贷款还清之前,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办理了协议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已明确由一方偿还购房贷款的,另一方不能再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还此购房贷款。


    44、问:职工在本市辖区租住廉(公)租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能多次提取?提取的额度是多少?


    答:职工租住本市辖区廉(公)租房或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要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的证明资料①廉(公)租房租住合同或协议;②房产部门出具的租赁证;③年度房租支付费用(地税)凭证。


   租住本市辖区廉(公)租房,租住合同或协议需要按年度签订或审核,提取额度为当年度房租;每年办理一次提取,当年没有办理提取业务的,未提取金额不顺延到下一年度。


    45、问:职工暂时因家庭困难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额度是多少?


    答:可以提取,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要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办理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领取证需要按年度审核。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职工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为本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46、问: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额度是多少?


    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要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的证明资料,具体按以下提供:


    ⑴本市辖区户口提取:1、职工是非农村户口提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含)以上证明;2、职工是农村户口: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②户口薄。


    ⑵非本市辖区户口提取: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②户口薄。


    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①县级(含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按销户提取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47、问:职工离开本市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额度是多少?


    答:职工离开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要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的证明资料,具体按以下提供:


    ⑴户口迁出本市辖区提取:公安部门出具的迁移证。


    ⑵工作调离提取:组织、人事部门的调令、任命书或调动介绍信原件(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⑶出境定居提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或出境定居证明。


    迁出本市辖区和出境定居提取按销户提取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工作调离提取可以按销户提取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也可以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一次转入新缴存单位个人账户内。


    48、问:职工离、退休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额度是多少?


    答: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要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的证明资料,离、退休证或人社局出具的退休审批表。


    提取按销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49、问: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额度是多少?


  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继承或受遗赠人需提取的证明资料:①缴存人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手续、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②司法部门出具县级(含)以上的公证书(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人公积金账户余额5000元以下可不提供);③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④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同户户口簿);⑤继承权人或受遗赠权人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卡。


    提取按销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50、问:职工利用虚假证明材料骗提或套取公积金行为,如何处理?


   答:⑴用虚假资料骗提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将其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并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同时通告职工所在单位。


    ⑵如已经套取的,责令其退回套取资金。自套取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非销户提取,5年内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⑶视情节轻重,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51、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哪些便民服务?


    答:⑴休息时间批量办理:为方便职工,不影响职工正常工作时间,批量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利用节假日、休息日或晚上为职工集中批量办理提取手续。


    ⑵上门服务:因残疾或患病行动不便的职工,中心上门办理支取业务。


   ⑶365天24小时随到随办:为方便在外地工作的职工,请于工作日预约,电话预约后,365天24小时随到随办。上班时间预约电话:0731—58577201或58577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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