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房产网10月6日讯 一、解读方案
(一)解读提纲: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
(二)解读形式:文字说明。
(三)解读途径:在市政府及市住建局门户网站上与主文件同步公开。
(四)解读时间:2018年9月25日
二、解读材料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保障房地产交易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代政府起草了《湘潭市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代拟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以政府办名义印发。
(一)背景依据
一是落实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美好居住需求的根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以人民为中心,让人民生活更美好。住房问题反映了人民群众对美好居住环境的追求,是当前重要的民生事项。而预售制度是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科学的预售款监管模式既充分发挥了提升住房消费能力,支持项目顺利建设的积极作用,又尽量避免了可能因楼盘烂尾损害购房人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弊端。因此,我们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预售款监管的制度设计,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把这项民生工作做好做实,让人民得到获得感、幸福感。
二是贯彻国家政策,适应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2010年,我市出台了《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潭政办发〔2010〕36号),建立了以政府监管为主,银行配合为辅的预售款监管模式,有效保护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信贷资金安全,促进了开发项目顺利实施。但是,此文件已于2015年10月失效。同时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经济社会形势发生变化,原有的监管办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政策形势的需要,急需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出台新的预售款监管办法,保障交易资金安全,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秩序规范有序。
三是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赋予政府的重要房产管理职能。近年来,随着新型城镇化和精美湘潭建设的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预售项目大量增加,预售金额较大,房地产市场监管难度和风险逐步加大,不稳定因素增多。过去的工作经验和新的形势要求我们要有新的办法,用科学有效的预售款监管制度管好预售款,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重要定位,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房地产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拟重新公布的《湘潭市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共五章,由总则、预售款收存管理、预售款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及附则组成。
1.关于监管模式。政府主导,银行辅助。由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开发企业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签订协议各方按照本办法及监管协议履行职责和义务,对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预售款监管遵循"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差别管理"的原则。
2.关于监管步骤。①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办理预售许可环节);②首笔预售款的收存(在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环节);③后续预售款的归集(由监管银行监督);④预售款的拨付使用(实行申请拨付制度);⑤解除预售款监管(到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止)。
3.对原办法的主要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监管机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明确预售款监管机构,承担预售款监管的日常管理工作。二是切实加大了风险防范。主要从收和支两方面对预售款进行严格控制,对每一个主要环节进行必要把关,并对把关的监管机构、监管银行的职责进行细化和规范。①在预售款收存方面。要求预购人将首笔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核实入账信息后,市住建部门方予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后续预售款由监管银行严格监督进入监管账户。②在预售款拨付方面。实行申请拨付制度,监管机构按建设进度核拨预售款,在主要的进度节点和每次核拨资金时都必须留有必要的保底资金确保建设工程按期竣工交付。③明确市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湘潭银监分局等)和监管银行义务。④建立预售款监管督查通报制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金融监管部门,定期对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三是强化了责任追究。①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规行为,由市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和预售款拨付,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将不良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②对于监管银行的违规行为,市住建局停止其新开项目预售款监管银行资格,并通报市金融监管部门,市金融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涉及范围
雨湖、岳塘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市金融有关部门
(五)执行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执行。
(六)注意事项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中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