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房产网11月19日讯 最近,市民刘女士遇到了一件烦心事——陷入购商品房合同定金纠纷。11月16日,刘女士讲述了这段“被坑”经历。
今年8月,刘女士在岳塘区某楼盘看房,了解一番情况后,她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并交付了2万元定金。但签订协议后不久,她发现合同内容存在不少“猫腻”:定金明明是2万元,但合同内标明定金仅为1万元;若自己违约定金不退,但开发商违约无息返还定金不承担其他责任;自己没有看到《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和《签约通知》等格式合同文本,而协议中注明消费者已阅读并理解、同意格式合同条款,签署上述正式合同时不再变更、增加或减少任何条款等。而且,营销人员还诱导自己不使用公积金贷款。
刘女士觉得自己被“坑”了,曾多次与开放商协商退款,均遭到拒绝。
记者调查发现,刘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不少房产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前,会跟购房者先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并收取购房者定金。但购房者交纳认购定金后,因其他原因不想继续认购时,想退定金会很困难。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人吴能新表示,通过对相关咨询、投诉的调查分析,出现上述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消费者在认购商品房时,买卖双方对房屋信息的掌握严重不对称。开发商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了各种不对等的格式条款,诱导购房者签认购协议、交纳定金,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求偿权。
为此,市消委建议,为避免权益受损,购房者应提前了解开发商的资质和楼盘的品质等情况,不要被营销人员所诱导,按自己的条件、需要置业;在签字、交定金之前,认真阅读认购协议条款,特别是违约条款、定金和提示条款要重点注意。最好要求出卖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认真研究文本后再决定是否签认购协议。如购房者从未见过《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合同文件,但认购协议却说购房者已经清楚并完全接受这些合同条款内容的,购房者不要在认购协议上签名。
同时,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宣传,开发商的营销人员答应的优惠、赠送面积和保证等承诺,这些都要求在认购协议中体现,最好约定《商品房认购协议》的“退出”条款;要注意保留好开发商的广告宣传等有关的资料和相关文件,与开发商交涉时也要保留交涉凭证。(来源:湘潭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