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房产网4月15日讯 小张最近遇到了一件颠覆了她几十年价值观的事情,她花了六十六万买的房子,刚收房竟然就漏水,她去找开发商要说法,开发商说他们的房子没问题,是装修的问题,找到装修的,他们又把皮球踢给开发商。小张每天拿着各种证明材料跑老跑去,连班都不能好好上了,她觉得自己一个硕士生,读了这么多年书,跟他们好声好气的讲道理完全没用。
相信很多业主都遇到过这种令人心累的问题,本来拼死拼活努力工作赚钱,好不容易攒下买房的钱,想着以后有个安稳的住所了,结果房子竟然出现各种问题,简直就跟吃到了有虫子的苹果一样。
那么到底怎样才可以退房,挽回我们的损失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几种可以退房的条件,希望能给遇到问题的房主带来帮助。
一、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如果双方通过协商就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一致意见,购房人可以退房。
二、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时
《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是格式合同,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中约定了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退房的条件,如:
1、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人可以退房。
2、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人有权退房。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商应当在变更确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购房人有权决定是否退房。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4、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以上5种解除合同的条件必须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为前提,所以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合同时应当与开发商约定上述条款,或者增加其他关于解除合同的约定条款,以便于在开发商违约时,行使解除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
根据《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出现以下情形时,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未告知购房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3、《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4、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者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请求解除合同、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