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住房公积金贷款办事指南(三级预警状态)
一、贷款利率、额度和期限
1、职工家庭(指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2、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且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如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组合贷款额度50%,且不违反可贷额度相关规定。
3、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普通自住房或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停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转公”贷款。
4、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由人民银行公布,随人民银行的调整而调整;目前住房公积金基准利率是2015年10月24日人民银行调整并实施的,五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基准年利率为3.25%,五年及以下公积金贷款基准年利率为2.75%。
5、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双方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金额50万元,一方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金额40万元;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双方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金额40万元,一方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金额32万元,且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决定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调整。具体可贷额度根据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房屋价值、房屋套数、还贷能力、信用情况等综合确定。6、最长借款期限为30年,但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贷款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按月缴存6个月(含)以上,欠缴3个月(含)以内,且账户缴费状态显示为正常:1、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停缴6个月(含)以内,重新缴存的,补足停缴金额视同正常缴存;2、初次缴存职工或停缴后重新缴存职工(上述第1条情况除外),新开户日期或重新缴存日期与申请贷款日期不得少于6个月;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规定期限内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真实有效证明材料,且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四)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住房,且借款人及其配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但已结清,并符合再次申请的相关规定;
(五)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设定抵(质)押,同意选择管理中心规定的偿还和担保方式;
(六)法律、法规、管委会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抵押物和质押物
(一)原则上以所购房屋设定抵押。
(二)所购房屋不能设定抵押,用其它房产设定抵押的,该房屋需能在所购房屋行政区域内办理抵押,且不属于拆迁范围,房屋产权没有异议:1.可以是借款人本人、父母、成年子女所有的房龄20年(含)以内、建筑面积80平方米(含)以上的(所购房为经济适用房的可以放宽至50平方米)商品房;2.可以是本人、父母、成年子女或第三方的商业门面;3.只受理一套住房(商业门面)作抵押,且抵、质押只能任选其中一种;4.商品房或商业门面须具备以出让方式(指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三)未成年人的房产不能设定抵押(含共有产权)。
(四)借款人以国库券、银行存单作为质物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其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有价证券面值的90%,且应办理冻结止付手续,并将有价证券原件交由管理中心保管。
四、贴息贷款
原则上需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简称 “贴息贷款”),是指在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紧张时,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受托承办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合作,将已通过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移交受托银行。由受托银行向借款人提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差额由管理中心补贴的贷款方式。
五、贷款提供资料
六、贴息贷款办理流程
(一)借款人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提出贴息贷款申请。
(二)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分别做出贷款贴息决定和审批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三)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与管理中心、受托银行签订贴息贷款补充协议。
(四)受托银行办理(预告)抵押登记手续,发放贷款。
(五)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六)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于次月结算当期贴息金额,并划转相关款项。
七、办理场所
(一)贷款申请
1、现房抵押贷款:按所购房区域属性,在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各县(市)管理部贷款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2、楼盘按揭贷款:按所购房区域属性,通过楼盘开发企业向管理中心或对应管理部统一提交申请。
(二)贷款签约
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各县(市)管理部贷款服务窗口;按揭贷款也可由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楼盘销售中心办理集中签约手续。贴息贷款由受托银行组织签约。
(三)贷款抵(质)押
(预)抵押:按抵押房屋区域属性,(预)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质押:开具凭证式国债、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的商业银行。
八、办理周期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告知审批结果;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告知审批结果。【合同签订、抵(质)押物登记和贷款发放轮候等时间另计】。贴息贷款由受托银行告知审批结果,周期根据商业住房贷款周期而定。
九、贷款还款规则
(一)贷款拨付(非贴息贷款)之日起次月开始还贷,中心在每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代扣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市住房公积金余额还贷,应扣金额为当月还款额(如有逾期则需加上逾期额和罚息),不足部分在借款人所提供的活期储蓄账户上于当月20日和25日扣划(遇节假日顺延)。代扣之日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次月贷款。
(二)贴息贷款按合同约定还款,还款满一年后,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贴息贷款本息,首次提取额为已还贷款本息金额,再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本次提取与上次提取时间间隔实际偿还贷款本息金额,前后提取时间间隔至少12个月以上(提前全额还清贷款不受时间限制)。
(三)提前还款,即借款人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应征得管理中心的同意,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1、暂停办理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部分还款业务;用储蓄存款还款的,无时间和次数限制;
2、提前全部还清贷款的,可申请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储蓄存款进行偿还,没有金额和时间限制。
十、注意事项
1、暂停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商转公贷款),个贷率低于85%时再行恢复。
2、暂停办理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部分还款业务,取消储蓄存款提前还款金额和次数的限制。
3、第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前后两次贷款时间间隔12个月以上。
4、公积金支取:请在贷款申请前办理支取手续,贷款进入审批流程后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
5、合同签署前请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如对合同条款有疑问请咨询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6、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上或房屋价值150万元以上,以及联排、独栋、双拼、叠拼、全复式多层住宅等非普通自住房不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7、同一套住房,对同一个人或同一家庭,只能申请办理一次公积金贷款。
8、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中规定:商品住宅库存去化周期低于6个月的城市,缴存职工购买第二套自住商品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含本数)的,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9、《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对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的原则上不予发放贷款。
十一、贷款申请时限
(一)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借款人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24个月内或《不动产权证书》办结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二)购买现房(包括已过户二手房)的,借款人应在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12个月内(以过户后第一次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为准),提出贷款申请;同一套住房对同一个人或同一家庭,第一次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三)建造自住房的,其土地性质为国有的,借款人应在取得相应《不动产权证书》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其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的,借款人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动工建设,房屋竣工后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四)翻建或大修自住房的,借款人应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在完成房屋翻建或大修工程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十二、咨询网址及服务电话
服务热线:0731-12329
中心网址:http://zfgjj.xiangt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