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房产网6月28日讯
一、解读方案
(一)解读提纲: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
(二)解读形式:文字说明。
(三)解读途径: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湘潭住建微信公众号公开。
(四)解读时间:2019年6月17日
二、解读材料
(一)背景依据
1.响应国家政策的需要。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明确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2018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向各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相关部委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要求在全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全面实行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
2.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要求。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明确:恢复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工作,对房屋买卖合同(包括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房屋抵押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全面推行网签备案制度。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于2019年4月17日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方案》要求,全面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到2019年6月30日前实现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工作全覆盖。
3.应对国家统计调查工作的需要。2019年,全国房价统计调查范围从70个大中城市扩大为150个,我市被新增列入,意味着必须接受国家对我市住宅销售价格和住房租赁价格相关数据的随机监测,若未按时按质报送数据,我市在房地产市场考核中面临上级问责的风险,实施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能确保房价统计调查基础数据更加真实、准确、完整。
(二)目标任务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和房地产经纪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湘潭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潭住建发〔2019〕56号)。
(三)主要内容
本次制定的《湘潭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共五章二十六条,分为总则、网签备案流程、网签备案的变更和撤销、监管措施以及附则组成。
1.明确了网签备案的范围和对象。一是明确了网签备案的房屋类型为存量房,即只有指通过购买或自建等途径,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销售的新建商品房。二是限定了网签备案的适应范围,只有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买卖才需网签备案,不包括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三是只有买卖方式交易的存量房才要求网签备案,不包括以赠与、继承、法院拍卖等方式转让的存量房交易。
2.科学设置流程,便民利民。一是多处设置网签服务点。在市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公共场所设置网签公共服务点,在符合条件的经纪机构设置经纪机构网签点。自行交易的当事人在网签公共服务点登陆湘潭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服务平台网上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完成备案,经纪撮合成交的当事人在授权的经纪机构网签点登陆湘潭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服务平台网上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完成备案,交易当事人无需到行政机关办理任何手续即可完成网签备案。二是即来即办,高效运作。网签备案确认原则上实施即来即办,除法定节假日外,自合同上传至网签管理系统后,实施机构最长在60分钟内完成网上确认备案程序。当事人在法定节假日签订并上传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实施机构应在节假日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尽快完成网上备案确认程序。三是严把房源核验关,确保交易安全。根据不动产登记中心推送的数据,当事人在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前,即可登陆系统对房源权利状况和自然状况进行核验,确保交易安全。
3.着力规范经纪机构执业行为。一是经纪机构必须达到条件才能获得网签资格。只有已按照“多证合一”要求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已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才可向实施机构申请开通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权限,并申领电子密钥,电子密钥有效期为1年,经纪机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期手续。二是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成交的存量房买卖,佣金纳入资金监管范围。三是规定了对经纪机构不按规定进行操作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改正、违规行为公示、诚信扣分、暂停直至取消网签服务平台使用权限等。
4.严把网签备案变更和撤销关。网签备案完成后系统自动锁定对应的房屋,在该备案未撤销前,当事人不能就同一房屋再行签订买卖合同。因各种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网签备案的,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去人解除合同等特殊情形外,自行成交的双方当事人、经纪撮合成交的三方当事人必须到实施机构共同申请办理。
(四)涉及范围
市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各金融机构、存量房交易当事人。
(五)执行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注意事项
实施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