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大专院校、中央驻长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支持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抑制投资性、投机性购房需求,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5号)文件精神,结合省直单位实际情况,决定对现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作相应调整,主要内容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
1、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次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2、未使用贷款购买住房且房产已转让注销的(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已无房产),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已使用贷款购买住房,贷款已结清且房产已转让注销的(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已无房产),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3、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4、停止向现有两套(含)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或购买别墅、商住两用住房及投资、投机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调整
1、全部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提取时限由在贷款全部提前还清后6个月内延长为12个月内。
2、取消“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之间)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3、非工作原因或非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在外省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别墅、商住两用住房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5、职工家庭已因购买自住房提取过两次住房公积金的不得再次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2011年5月25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通知不相符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签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原约定执行。具体执行细则详见《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稿)》和《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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