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您好;我于2007年5月在湘潭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门面一个,原预售合同登记的面积为18.39平方米,总价款为165205元。2008年6月签电子合同的时侯,面积实为17.43平方米,少了0.96平方米。金额少了8623元,开发商办的电子合同只改了面积为17.43平方米,金额却依然是165205元(实为156582元),现在开发商通知我们办理房产证手续,在交契税时,发现按165205的百分之4要多345元钱,我们觉得不合理,想要将电子合同上的金额改为156582元,按156582元的百分之四交,开发商不肯去办,说房产局不同意改,请问怎么办?这不是我一家的问题,很多业主都面临此难题。在签电子合同时,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中,开发商事先填好“按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结算金额多退少补”。这样在合同约定面积时增长了开发商的随意性,造成很多人面积差异大,金额差异大。
湘潭房产局回复:您好。《湘潭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购房人申办房屋所有权证前,交易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对合同中的选择性条款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变更的,当事人持已登记备案的书面合同、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湘潭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注销、修改申请表)及其他有关材料,向市房地产产权监督管理处申请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房屋登记面积以湘潭市房地产测绘队的最终实测面积为准。您可根据您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来维护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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