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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实施办法

xt.fangyuan365.com 湘潭房产网 时间:2011/5/23 11:16:06
 

湘潭市城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实施办法


潭国土资发〔2011〕29号

 


 湘潭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九华、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各国土资源分局:

 

《湘潭市城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实施办法》已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湘潭市城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实施办法

 


    为规范市城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确保该项工作依法依规,便民利民,快捷高效,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62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审批原则

 

(一)市城区农村村民建住宅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必须同时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范围外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予审批。

 

    本办法中所称农村村民是指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在所在村依法承包农村土地(包括田、土、山、水等)或依法具有承包农村土地资格并履行义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事农业种植、养殖业的国有农场(包括国有林场、茶场、畜牧场、渔场等)在职职工(不包括不承包或不承租国有农场农用资源的农场管理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不是农村村民。

 

    (二)市城区农村村民建住宅需占用农用地的,年初由国土资源分局组织国土资源中心所拟定年度新增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或示范区管委会审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汇总拟定市城区年度新增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分解下达各县(市)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文件中一并分解下达。区人民政府或示范区管委会不得超计划审批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1、确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面积,需要新建住宅或在原旧住宅旁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农村村民;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后与父母分户,现有宅基地低于规定标准的农村村民(父母须跟随一名子女居住,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

 

3、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被征收拆迁且符合自拆自建安置条件的农村村民;

 

4、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

 

(四)市城区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依法申请使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拟建住宅建(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占用耕地建住宅3人以下每户用地不超过100平方米,4—5人每户用地不超过110平方米,6人以上每户用地不超过120平方米,独生子女户可增加10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不占用耕地而利用其它土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再增加10平方米用地面积,最大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五)为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大力提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小区:

 

1、农村村民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

 

2、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整理和土地综合整治涉及村民建设住宅的;

 

3、农村村民因受自然灾害严重影响,需整村搬迁重建家园的;

 

4、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市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禁止农村村民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禁止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在承包地、自留地及其他土地上建设住宅。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或采取其他变通方式获取宅基地。严禁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土地建住宅。

 

(七)市城区农村村民建住宅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将原宅基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出卖、赠与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的;

 

3、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4、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5、原住宅在拆迁安置过程中选择货币安置的;

 

6、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二、办理程序:

(一)需要申请建房的农村村民携建房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国土资源中心所进行建房申请,国土资源中心所负责登入台帐并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建房条件的领取《湘潭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申报审批表》后,由四邻、村小组、村委会、乡(镇)建设办出具是否准予建房意见,规划部门出具规划定点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出具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综合审查意见。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在3日内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退回申请资料。

 

(二)国土资源中心所受理完成前置审查的农村村民建房资料后,组织并报请国土资源分局派人参加现场查勘,在现场查勘过程中必须查明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家庭人口数量结构;建住宅拟占地位置、类别和面积;拟占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是否与其他规划建设项目相冲突;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是否与其他相关法律、政策相冲突;相关部门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查等情况,在《湘潭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申报审批表》中真实填写并由查勘人签名。

 

(三)国土资源分局按实际情况分期分批次召开审批例会集中审核。

 

(四)国土资源中心所将国土资源分局例会研究内容在申请人所在地予以公示,7日内无异议,填写公告结果。

 

(五)公示无异后,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编制相关资料,并报区人民政府或示范区管委会批准。

 

(六)发放建房批准书。经区人民政府或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后,由国土资源分局逐户发放建房批准书。

 

    凡批准新建住宅需拆除老宅或杂屋的,须由国土资源分局收回其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发放建房批准书。

 

(七)定点放线。由国土资源中心所制作放线图,现场放线并签字。

 

(八)验收、发证。由国土资源中心所组织人员现场验收并签字确认,进入发证程序。

 

三、审批时限

 

(一)受理查勘。由所在地国土资源中心所负责组织,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二)例会审核。由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组织,每月召开一次审批例会;

 

(三)当地公示。由所在地国土资源中心所负责,时限为7日;

 

(四)资料编制。由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时限为2个工作日;

 

(五)用地批准。区人民政府或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后,国土资源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发放建房批准书。

 

(六)定点放线。由所在地国土资源中心所负责,时限为2个工作日。

 

四、相关责任

 

(一)乡(镇)村、规划部门、国土资源分局和国土资源中心所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工作实施主体,按职责分工,进行实质审查,如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办理超时等情况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承办人员的责任。

 

(二)严禁对农村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用地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

 

(三)村民个人必须对申请建房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采用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骗取批准文件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其用地按违法用地处理。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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