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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约定“一切安全事故由包工头负责” 房主是否可以免责?

xt.fangyuan365.com 湘潭房产网 时间:2022/8/9 17:09:15
 

   湘潭房产网8月8日讯

由农村盖房修屋的工程
大部分乡村自发组织的建筑队承担
但他们技术水平不高
施工设施简陋
缺乏监督管理
造成农村房屋建设中引发的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断
那要是出了安全事故
谁负责呢?
来看湘潭县法院近日判决的一起
因建房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是从事零星建筑工程的小包工头。2020年3月,李某承接了周某位于湘潭县杨嘉桥镇的自住房建房项目,并签订了《房屋建筑合同》,约定李某以纯包工的形式承建,周某支付800元安全保险费后,一切安全事故由李某自行承担。

 

   李某承接建房项目后,雇请陈某在该项目中从事泥工工作,陈某具体的工作内容听从李某的指示和安排,房屋建成后,李某应向陈某一次性结清工钱。

 

   2020年5月31日上午,李某要求陈某去拆屋垛模,陈某在作业过程中,不料屋垛模上混凝土侧翻划过陈某的右侧身体,导致陈某右前臂多处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陈某所受伤害构成八级伤残,造成经济损失462923.55元。陈某将李某、周某诉至湘潭县人民法院,判令李某、周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湘潭县法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与周某协议约定,周某农村房屋建设由被告李某来完成,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而周某系涉案房的房主,对于李某而言,周某系承揽合同关系中的定作人。李某接到该劳务工程后,雇陈某等人一起来完成,故陈某与李某之间构成雇佣合同关系。李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陈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李某未尽注意安全施工义务,且明知陈某长期从事建房的泥工工作,没有拆除屋垛模的工作经验,仍一再要求陈某临时去拆屋垛模,导致陈某受伤,李某应负主要责任。

 

   周某的农村低层建房,虽然没有规定承揽方一定要有资质。但是,周某存在选用过失,将工程发包给毫无安全施工条件的李某,忽视对陈某安全保障的监督,是造成陈某受伤的原因之一,故周某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陈某明知自己长期从事建房的泥工工作,未有拆屋垛模的工作经验,仍按李某的要求拆除屋垛模导致受伤,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法院判决李某承担事故60%的责任,即277 754.13元(462 923.55元×60%);周某承担事故20%的责任,即92 584.71元;陈某自行承担事故的20%责任。对于周某辩称其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安全保险费,一切安全事故应由李某承担的问题,因该约定免除了周某的责任,加重了李某的责任,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故法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法官说法


   作为房屋所有人,应将房屋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的施工主体承建,并且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避免人身伤亡事故发生。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简单的农村自建房施工就无须考虑施工单位有没有资质的问题,若发生受伤事件,很可能会因选任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承建方,应当保障施工环境安全,及时检查施工所用的工具,对有技术操作要求的工具,应调查核实使用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同时,应尽量为自己的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转移可能存在的风险。

 

   提供劳务的施工人员,应当与雇佣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报酬的计算方法,责任的承担等等。同时,应注意自身的安全,规范施工。


   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请拨打12350或12345举报;跨县市区、涉中央驻潭和省市属企业的,可拨打湘潭市应急指挥中心0731-55551009或0731-55551039电话举报。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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