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365房产网整理讯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办法进行明确。住建部表示,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今年1月份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了细化。根据这一办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办法》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此外,《办法》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下 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