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操作流程
房金发[2010]11号
各科室、管理部: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操作流程》已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操作流程》
二0一0年五月五日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操作流程
第一条 为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的行为,参照《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 本操作流程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以下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或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县团级以上(含,下同)司法、行政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1、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2、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和冻结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但无权扣划;
3、纪委、监察机关:查询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但无权冻结和扣划;
4、审计机关、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有权查询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无其他权利。
第三条 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中心归集提取科、个人贷款科、管理部设置专人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的有权机关,及时处理协助事宜。
第五条 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或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须有二名以上(含二名)执法人员。
第六条 中心协助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具体规定:
(一)查询
1、审核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工作证及执行公务证;
2、审核有权机关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贷)款通知书》中有关内容以及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书;
3、填写《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查询登记表》,报归集提取科(个人贷款科、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后办理查询业务;
4、查询规定:查询限于存(贷)款资料,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能带走原件。
(二)冻结
1、审核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工作证及执行公务证;
2、审核有权机关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中有关内容以及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书;
3、填写《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存款冻结登记表》,报归集提取科(个人贷款科、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冻结业务;
4、冻结的期限规定:最长6个月(起始日期为冻结之日次日),冻结期满后可续冻,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冻结期限。
(三)扣划
1、审核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工作证及执行公务证;
2、审核有权机关机构签发的《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中有关内容以及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书;
3、填写《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存款划扣登记表》,报归集提取科(个人贷款科、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分管主任审批后办理划扣业务。
第七条 中心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住房公积金存款时需审核的内容:
1、《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中填写的需被查询、冻结或扣划住房公积金存款的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和冻结、扣划的大小写金额等内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有主要负责人的签字;
2、协助通知书上的义务人与所依据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3、协助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第八条 中心应当登记的内容(登记表附后):
1、有权机关机构名称;
2、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
3、被查询、冻结、扣划个人的名称或姓名;
4、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精确到小时、分钟)和金额;
5、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
6、中心经办人员、审批领导签字;
7、处理结果。
第九条 其他规定
1、文书送达:有权机关人员亲自送达,不接受代为送达。
2、先后顺序: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住房公积金存款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时,中心按时间先后顺序协助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3、争议处理: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中心协助冻结、扣划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中心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办理。
第十条 中心接到有权机关协助要求后应当立即办理,不得拖延推诿。
第十一条 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中心应当保守秘密。中心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本操作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心管理制度执行。
二0一0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