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 | 注册 登录
湘潭房产网
首页 新房 区域 地图 专题 二手房源 一居 两居 出租房源 短租 一居 装修 案例 建材 卖场 写 字 楼 商铺 产业 快讯 博客 湘潭团购买房 岳塘楼盘
资讯 新盘 打折 视频看房 个人出售 估价 房贷 个人出租 出租 求租 家居 厨房 家具 家电 酒店 政策 预售 小道 雨湖楼盘 九华楼盘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湘潭房地产曝光维权 搜索:

湘潭开发商送屋顶 遭其他业主起诉

xt.fangyuan365.com 湘潭房产网 时间:2011/7/27 14:49:47
 

     湘潭某小区的谭先生:“我前年购买了一套顶层的商品房。买房之前,推销人员就向我宣传说,如果我买了这套房屋,开发商就免费把屋顶送给我做阳台。我实地考察后发现屋顶很大,就很爽快地买下了那套房子,并与开发商签订了“把屋顶送给我所有”的协议。

    

    此后,我就把屋顶围了起来,在上面种了一些花,搭了个凉棚。我楼下的一些邻居想在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也多次被我拒绝。

    没想到,为此那些邻居把我举报了,他们认为开发商把屋顶赠送给我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我无权独占属于大家的屋顶。

    请问,开发商跟我签订的协议有效吗?我可以独占屋顶吗?”

 

    湘潭365房产网为您解答:您好,谭先生。你和开发商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你不能独占屋顶。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从上述规定看,屋顶属于业主共有的“共有部分”,开发商无权对其进行“赠送”。房顶是否能够由全体业主共有转为归业主个人所有,属《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开发商未经全体业主同意,擅自作出的“买顶层送屋顶”的承诺,不仅是无权处分,而且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因而自始便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取得财产的人,应按《合同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处理——“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郑重声明:最近不少商务站点未经许可转载本站自行编译的文章,本站在此郑重声明,欢迎媒体、同行转载,但必须注明出处(湘潭365房产网),今后若发现采用本站编译的文章而不注明出处者,本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本页面内容,旨在为满足广大用户的信息需求而采集提供,并非广告服务性信息。页面所载内容不代表湘潭365房产网之观点或意见,仅供用户参考和借鉴,最终以开发商实际公示为准。相关内容不排除因政府相关规划、规定及开发商未能控制的原因而发生变化,本公司保留对宣传资料修改的权利,敬请留意最新资料。商品房预售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用户在购房时需慎重查验开发商的证件信息。本页面所提到房屋面积如无特别标示,均指建筑面积。
 

买房,就上湘潭365房产网,品质楼盘 价格实惠 服务保障

团购报名

姓名
* (必填)


电话
* (必填)


团购楼盘
玺宇·悦城国际 星合·世家 中建昭山印象|江湖 上品嘉府 湘潭联海商贸城 万通·逸城 湘江保利时代 十八总·湘江图


 

 

姓名:

手机:

区域:

面积:

关于我们 | 网站合作 | 联系我们 | 广告刊例 | 广告案例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9 fangyuan365.com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

湖南建湘大数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网站法律顾问: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 王丹律师

  湘ICP备13004945号   工商营业执照


广告热线:13217322828 投诉邮箱:35146839@qq.com

在线客服QQ:9683468 团购咨询QQ:35146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