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赵某于湘潭建设路口附近拥有住宅一套,2005年4月张某与赵某私下签订合同购买此住宅,并交付了定金,约定10日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此期间,黄某也看中了赵某的此套住宅,因黄某所出价钱高于张某,赵某很快与黄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10日后,张某联系赵某准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赵某音讯全无,而房屋也合法登记于黄某名下。
案例分析:
在此案例中,赵某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不同人,而受害人张某在没有任何法律保护的情况下,轻易将部分房款交付他人,造成了钱财、房屋两空的局面。此时的赵某只可通过司法途径追回自己的部分房款。
二手房屋资金监管的好处:二手房交易需签订二手房屋交易网上备案合同,一套房屋在进行了一次网上备案后就不可以再重复签订合同,有效地杜绝了一房多卖的情况。买卖双方将合同约定的全部房价款划入资金监管专户进行监管,买卖双方则可放心的进行房屋交易,不用再担心任何欺诈行为了。
二手房屋交易的风险及误区
目前,二手房屋交易的风险及误区,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利用虚假房证骗取定金及购房款。
施骗者多为交易房屋的承租人,其利用能自由出入交易房屋的有利条件,伪造房屋产权证,通过信息站刊登虚假的卖房信息,造成购房者误以为施骗者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向其交纳定金或购房款,因此上当受骗。
2、假借购房贷款骗取交易房屋。
目前,贷款购买二手房的审批程序,都要求卖方先将房屋办理至买方名下后,由买方再向银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施骗者正是利用这种贷款审批程序,实施诈骗行为。根据湘潭365房产网记者采访专业人士介绍:实施诈骗行为一般采取如下两种方式骗取交易房屋:第一种,施骗者谎称贷款购房,先向出卖人支付一少部分购房款后,要求出卖人将房屋办理至其名下办理贷款,当房屋办理至施骗者名下后,再将房屋转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第二种,施骗者谎称贷款购房,交易房屋办理至施骗者名下后,不向银行申请办理抵押贷款,或认为制造贷不成款,私下持已办理至其名下的房产进行典当、拆借,典款借款到手后潜逃,这时交易房屋已经被抵押,造成卖方无法追回自己的房屋,也未得到购房款。
3、卖房人恶意转移资产,交易更名无法完成。
卖房人与其他人有债务纠纷,面临被查封资产,急于将名下房产变现,由于此时房屋处于自然状态,交易可以受理,但房屋产权登记到买受人名下尚需一定工作时限,在此期间,房产尚处于卖房人名下,不能对抗司法查封,一旦卖房人名下房产被司法查封,加以更名将无法完成。此时如果买房人已将购房款付给卖房人,就存在索要房款问题,其复杂程度可想而知。
4、房产中介违规经营造成的风险。
有房产中介作保证,交易安全应该没有问题,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在目前参与房屋交易的群体、亦或市民中不占少数。究其原因,主要是人与人沟通的环境条件限制,发布或接受信息往往需要一个中介媒体,房产中介公司很自然就担当起房屋买卖当事人的中间人角色。由于中介公司守法经营意识、规范服务水平良莠不齐,个别中介公司违法经营,甚至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直接导致房屋交易风险的频繁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