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365房产网11月20日讯 “一房一价”原本是为了使房价透明化而推出的政策,然而种种迹象表明,这个为购房者行方便的规定却反而被开发商们钻了空子,成为忽悠购房者的法宝,不到开盘那一刻,谁也别想套出房价是多少。
“一房一价”反成借口 房价难透明
“请问你们现在房价是多少?”
“这个没办法说清楚,现在都是一房一价。”
“那大致的价格范围呢?”
“范围说不准的,随时有人在买房子,我们也不确定剩下的房子价格区间到底怎么样。”
近来,或许是市场走向逐渐敏感,各大开发商对于房价问题也显得谨慎了许多,然而,原本为了使房价透明化而出台的“一房一价”政策,如今却成了开发商回应房价问题的最佳借口。记者致电售楼处询问售价的时候,十有八九销售都会以此搪塞,已经开盘的项目称需要先去看过房子,选定房源才能具体报价,而未开盘的项目则表示要等开盘当天才会公示全部价格。
位于湘潭九华示范区某楼盘在开盘之前,该项目就已经推出了购房优惠。而开盘前记者就在售楼处遇见一位不满开发商隐瞒房价的购房者。“你们说不知道房价,但是优惠反而先出来了,还发短信通知我来看房子,那谁知道你们开盘的时候是不是提高价格再打折?”
然而面对已经有些上火的购房者,销售们却依然不为所动,“开发商也没有告诉我们价格,房价都是在开盘当天统一公示的,如果你到时候不满意,意向金还是可以再退给你,不会造成什么损失的。”
开放商钻空子 嘴一翻就是一套说法
此后,记者查阅了“一房一价”细则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二条称“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对于这个所谓的“规定时间”并无详细界定。
业内人士表示,既然已经开始收取意向金,那么说明项目已经取得了预售许可证,“表面上看开发商是完全占理的,但实际上,购房者一旦付了意向金,不买的可能性就会非常小,销售的现场逼定手段都很厉害,加上开盘时营造出来的抢购气氛,买家很难不动摇。”
“开发商看起来好像是按部就班的服从细则,但其实主动权都掌握在他手里,所谓的优惠只是一个幌子,最终还是他想卖多少就卖多少。”
而实际上,购房者对于“一房一价”也都抱着很大的怀疑,“那个一房一价表你只能去现场看的,他们不给你复件,也不让你拍照,你要抄看中的几个(房子)价格也要偷偷摸摸,那么多数字我们也记不住,谁知道他们中间有没有重新换一张表呢?反正就算发现了,他们嘴一翻就是一套说法,理都在他们那边。”
处罚:未明码标价处每套5000元的处罚
针对开发企业不明码标价的行为,湘潭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市民一旦发现开发企业没有按照“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的规定执行,市民可以向市物价局投诉,也可以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相关部门将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未明码标价的在售商品房予以5000元/套的处罚。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附件: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三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五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