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金管发[2011]1号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及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银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1年第二次会议通过,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委托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湘潭市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湘潭市分行;
二、各单位严格按开户时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开户单位可在上述两家委托银行中选择;
三、如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服务质量确有问题,投诉3个月后无明显改善,缴存单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
四、未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缴存单位擅自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造成职工还贷逾期及信用记录不良的,由缴存单位负责。缴存的资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划转至原开户的缴存银行;
五、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