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365房产网1月15日讯 为了适应法律法规的要求,自2012年1月9日起,我处单位启用新版《房屋所有权证》,原有版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共有权证停止发放,申请人若为共有产权,均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启用新证后,原先已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仍然有效,权利人无需申请换领新证。
《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都明确了“产权证是产权人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不再是以前所说的“房产证是唯一合法的凭证。”不动产的物权,从登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目前的物权登记方式已由过去的“重产权证”变成了“轻产权证,重登记簿”。按照规定,产权证上记载的事项应与登记簿一致,如果记载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
新、旧产权证变化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页内容有变化。老版产权证的首页上除了有房权证的证号和发证机关外,还有一段叙述文字。而新版产权证将房权证的证号移到了后面的正文页。
正文页内容简化了。新版产权证正文页只有八项内容:“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土地状况”。不再填写“房屋幢号、房号、结构、所在层数”以及“设定他项权利摘要”等内容。
“注意事项”有变动。删除了老版中的两项事项,即第三项规定的“房地产发生转移(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划拨、转让、判决等)、变更(房地产权利人法定名称改变或者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部分改建、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变更)、设定他项权利(房地产抵押权、典权)以及房地产权利因房屋或者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以及第五项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核查产权时,房屋所有权证持证人应出示此证。”
新版产权证在注意事项中不再称“本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合法证件”,而是称“本证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此举更好地贯彻执行了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要求,全面落实《房屋登记办法》,切实做好房屋权属证书的管理工作,维护权证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