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初,我打算在湘潭河东地区购买一套商品房,已交付3万元购房定金。认购合同中规定,我须在一个月内与该房产公司订立正式的购房合同,但是没有写明该房屋的具体价格。昨日,我去签正式合同时,发现实际房价高于售楼小姐原来的口头报价。请问如果我不签购房合同,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足额退还我所交的3万元定金吗?湘潭市民张先生。
湘潭房产网维权栏目组李律师认为,一般来说,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给付定金的时候,与开发商未就主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而事后双方不能就主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协议,比如认购书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的价格、面积、户型结构等具体条件,而是把这些内容留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再行协商,而开发商与购房者未能就此达成协商一致,导致双方不能签订主合同的,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购房者。如果开发商在签订主合同时,提出与认购书约定不同的条件,致使主合同不能签订,开发商应需承担违约责任,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开发商也应当如数返还购房者定金。如果认购书已经将以后要签订的主合同的条件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购房者则应当承担违反认购协议的违约责任。
此种情况下,开发商可以不予返还购房者定金。按湘潭市民张先生所述,他与房产公司的认购合同中没有写明具体房价,事后双方又不能就此达成一致,可要求房产公司足额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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