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我在2010年2月份购买了湘潭新景家园二手的房屋一套,我们在房产局进行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当时房产局没有要求要过户“维修基金“, 原房东也没有提供“维修基金票据”给我,并告诉我“维修基金票据“已经遗失去向,房东如今人在外地不知道具体什么地方已经无法联系。事情过了这么久我们也就没放在心上。
可是到了今年2012年,因特殊原因我的房子想出售,到房产局一打听,说“维修基金“要一同过户,不然的话会对房屋过户及以后的维修有影响(到时候要出示这个票据予以维修)。难道“房屋维修基金”不是跟着房子走的吗?那我的房子就不能出售了吗?(买方心里也有想法了)。这让我们不能理解!
这个问题的解决办法到底是怎样的?希望房产局有关政府部门高度关注一下,给个明确的答复!
关于票据遗失为何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问题的回复:
您好!
建设部、财政部165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为了维修业主的合法权益,并保障维修资金以后无障碍使用,我们建议您带交易双方房屋过户协议、双方身份证,一同到房产局六楼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届时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如有疑问,请致电(0731-58269422)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湘潭市房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