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普通住房契税税收优惠时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享受契税税收优惠相关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普通住房契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到购房所在地县(市、区)地税机关征收窗口申请税收优惠。(房地产公司批量代办契税税收优惠事项的,不适用本规定)
申请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1)纳税申报表;
(2)购买房屋的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房屋原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家庭唯一住房相关证明;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湘潭市根据实际情况,市区在市房产局交易大厅与九华管委会设立了地税征收点。个人购买九华范围内房产的可到九华管委会办理,市区其他地方的,个人可直接到房产局交易大厅办理。
二,2011年某人打算卖掉一套自有住房,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甲某与朋友共同购买一套普通住房,该朋友已有购房记录,而甲某属首次购房。请问,甲某可否享受首次购房的契税优惠政?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规定,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依据上述规定,甲某不得享受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四,请问现行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五、请问房屋产权登记契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的税率为3%-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五条规定:“湖南省契税税率为4%”。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2%);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六、请问湖南省享受税收优惠的普通住房标准是什么?
答:《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23号)文件明确,湖南省享受税收优惠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不足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标准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
七、请问个人商铺出租的税收综合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湘财税〔2009〕73号)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个人非住房出租税收的综合征收率按6%与12%两档执行,即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综合征收率为6%(只征6%的房产税);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者,综合征收率为12%(房产税6%、营业税5%、个人所得税1%)。